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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全国首部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地方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澎湃新闻记者 姚似璐
2015-04-24 18:11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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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保障军人军属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4月24日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国首部保障军人军属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军人军属的权益保障工作,此前主要依托政策措施和行政手段,缺乏刚性执行力,影响了工作深入开展。”浙江省军区副政委单秀华在会上表示,为确保各项制度落实,省军区2012年9月向省人大提出涉军维权立法需求,以立法的形式系统规范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

        据了解,该《条例》从保障工作经费;强化对军人的政治荣誉保护;明确对义务兵的优待和权益保障;着力解决军人家庭住房保障问题;探索解决军人军属就医难;加强对军人配偶权益保障和退役士兵安置力度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区)政府应当为军人家庭张挂光荣牌,并在春节期间、部队执行重要任务后组织走访、慰问军属。现役军人牺牲后被评为烈士的,其入伍前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悼念、褒扬。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义务兵和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入伍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资格应当保留。

        市,县(市、区)政府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统筹考虑驻地部队的住房需求。配偶随军的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可以按照驻军所在地政府的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支持驻地部队做好军人军属医疗和计划生育保障服务工作。远离军队定点体系医院的军人和随军军属,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就近选择地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费用由批准单位向选择就医的定点医院按规定结算。军人到地方医疗机构就医的,凭有效证件优先就诊。

        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聘用人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安排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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