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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反腐需要全球支持

2015-04-26 19:3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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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大陆“猎狐2014”专项行动共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680名,相当于2013年全年抓获总数的4.5倍。

        2015年4月,“天网”行动启动,追逃追赃展开,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于近日发布红色通缉令,全球通缉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

        一直以来,中国大陆的贪腐人员把成功出逃境外国外视为“修成正果”的重要标志,他们一旦将家属和赃款赃物转移出境,就算大功告成。这种只要出了国门就难以追究的状况,反过来激励着很多跃跃欲试却还有所顾忌的意志薄弱者果断下手。

        掐断境外销赃之路,哪怕逃到天涯海角也要被追究,是最终使公职人员“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重要一环,为此,多层次、全方位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异常重要。

        海外追逃追赃如此重要,但反腐败国际合作毕竟是国与国之间基于自愿原则的合作,考虑到各国法律制度、警务制度、政治经济因素的差异,合作不会那么顺当。

        以这次发布的红色通缉令为例,按照工作原则,当对方国家的中心局收到有关资料后,它要从本国法律的角度出发,独立自主地决定是否协助该国抓捕此名罪犯。在这一过程中,国际刑警组织可以从中进行协调联络,但是不能强迫对方国中心局必须给予某种协助。是否进行协助,完全取决于对方国的自愿。

        而且,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和引渡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在中国现行刑法中,依然保留着55个死刑罪名,其中包括贪污罪和受贿罪等腐败犯罪。

        此外,中国《刑法》中缺少《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腐败犯罪罪名,尚需制定有关开展国际司法协助条约,以及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的国内立法等,中国《引渡法》、《反洗钱法》的相关条款尚需修订。

        还有,腐败分子犯罪赃款的国际分割,影响着司法合作的实际进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鼓励缔约国之间建立双方可以认可的犯罪赃款的分享制度。中国已加入这一公约,虽然腐败分子带走的赃款被分享会造成一些经济损失,但总比腐败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而中国一无所获要好。

        中国的反腐触角必然要延伸到全世界范围,反腐大业需要全世界正义力量的支持,因此在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方面需要与全球对接,这样才能获得理解和支持,从而将腐败扼杀于藩篱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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