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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发文要求关停全省花炮企业,法院判其违法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5-04-24 09:2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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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省政府作出的要求烟花爆竹企业整体退出的行为违法。

        安徽省政府一纸文件要求全省75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2014年底整体退出,其中的24家烟花爆竹企业不服该决定,将省政府告上法庭。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该案原告代理律师涂四益处获悉,近日,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省政府作出的要求烟花爆竹企业整体退出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省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判决并没有要求撤销关停花炮企业的决定。

        涂四益说,法院判决没有指出具体补救措施,内容空泛,缺乏可执行性,目前正在研究是否上诉。

要求整顿提升后又要求关停

        2013年12月27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7部门署名的第45号文件——《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意见的通知》(下称“45号通知”),要求全省75家烟花爆竹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必须全部关闭。省政府按每家企业80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补助,其余的则由市县适当补助。

        安徽翔鹰花炮有限公司等24家烟花爆竹企业认为,省政府的这一“突然”决定与此前出台的文件及规划相矛盾。2008年至2012年期间,安徽省安监等部门曾多次下发文件,要求烟花爆竹企业“整顿提升”、“规模化”。2012年出台的安徽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中还提到“至2015年比2010年的147家减少35%以上”。

        翔鹰花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喻本胜对澎湃新闻说,正是在上述众多文件的引导下,众多烟花爆竹企业经历了一个大量借贷、大规模建设的过程。“突然就被关停了,而且80万元补助与企业上千万元的投入差距太大。”

省政府称关停花炮企业出于公共利益需要

        24家烟花爆竹企业认为,省政府关停企业的行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程序也不合法,遂于2014年6月24日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消相关行政决定。

        不过,安徽省政府以文件属于内部行为为由,驳回了复议申请。

        此后,24家烟花爆竹企业将省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45号通知中作出的行政决定,并确认该行为违法或无效。

        2014年12月26日,合肥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出庭应诉的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称,烟花爆竹生产属高危行业,要求烟花爆竹企业整体退出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现实需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还辩称,45号通知不是针对24家烟花爆竹企业的行政处理,而是直接发给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只对上述发文对象有约束力,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外部效果。因此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裁决驳回起诉。

法院确认关停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

        合肥中院审理后查明,原告均系正常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2008年起,安徽省安监部门确实多次发文要求烟花爆竹企业提升整顿,淘汰落后企业,在45号通知作出前,原告也多次提升整顿。

        法院审理后认为, 45号通知虽属于内部指令,但通知的对象中,部分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机构已直接依据该通知实施了与退出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利益产生了实际影响。45号通知的行为已外化并对外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认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虽然属于产业政策调整的范畴,但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因此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45号通知合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但判决又称,鉴于45号通知决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有利于国家、社会,如撤销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遂判决:“确认安徽省政府作出45号通知行为违法,安徽省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涂四益律师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法院确实可以判决不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但本案中,法院一方面认定省政府作出关停决定缺乏主要证据,但另一方面,又认定该决定符合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而不能撤销,这两者是自相矛盾的。”涂四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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