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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冒牌阳澄湖大闸蟹,南京一商贩被判赔100万
南京一个商贩,销售冒牌“阳澄湖”大闸蟹,被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等3家原告起诉。
4月2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获悉,这名商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当庭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阳澄湖”牌大闸蟹,是国内蟹类产品的知名品牌,“阳澄湖”注册商标属原告苏州相城区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拥有,该商标的许可使用人仅为苏州阳澄湖现代农业产业园特种水产养殖公司、苏州阳澄湖大闸蟹营销公司。
2014年10月,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接到举报,称南京有人公开销售冒牌“阳澄湖”大闸蟹,欺骗消费者。
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开展调查,查明南京乌巾荡水产品销售部冒用“阳澄湖”牌商标,使用类似的包装箱和仿制的防伪标识,在实体店和网上销售冒牌“大闸蟹”,该个体销售部业主为熊金斌。
2015年1月,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及二家被授权使用“阳澄湖”牌商标的公司,一起将熊金斌诉至南京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没收并销毁被告持有的侵权产品,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支付诉讼合理费用4.34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熊金斌并不否认侵权事实,但辩称事出有因,即前几年,他的店铺曾加盟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并获得授权销售“阳澄湖”牌大闸蟹。后来,因加盟费涨价,双方未谈妥,他由此“疏忽”并继续使用“阳澄湖”商标。
熊金斌还称,市场上使用“阳澄湖”牌商标销售、非正宗大闸蟹的商贩比比皆是,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的实质侵害,同时他认为100万的天价索赔缺少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认定,熊金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其冒用原告公司的名义销售冒牌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阳澄湖”注册商标的行为,停止使用苏州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熊金斌还必须一次性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费用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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