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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城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23日上午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被控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李春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上午8时30分,本案审判长、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甘正良宣布开庭。本案公诉人、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凯宣读起诉书,指控李春城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
在审判长主持下,法庭就被告人李春城的主体身份、受贿事实、滥用职权事实、量刑情节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庭调查。
在上午的庭审中,公诉人指控,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春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庭还对被告人李春城被控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运用多媒体分组出示了银行查询资料、会计凭证、工程合同等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在法庭调查结束时,审判长指出,对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都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依法作出认定。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继续开庭。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及新闻记者、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据了解,本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于2015年2月11日移送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19日,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及时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相关诉讼权利。开庭前,合议庭依法组织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有无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有无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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