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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郑月娥宣读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咨询报告及方案
据新华网快讯,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4月22日在香港特区立法会宣读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咨询报告及方案。林郑月娥表示,香港第二轮政改咨询期间收到13万份不同团体和人士的书面意见,全力推动落实普选是本届政府最重要的施政目标。
林郑月娥表示,特区政府提出的方案建议提名委员会人数维持1200人,按现有4大界别38个分组组成,分组委员数目以及委员产生办法维持不变。有意参选行政长官的人士在提名委员会中取得至少120人以个人身份记名、联合推荐,即可成为参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推荐1名参选人,并设240人的推荐上限。
林郑月娥声明,特区政府将建议全港合资格选民从提名委员会提名的2至3名候选人中,以“得票最多者当选”的方式选出行政长官人选,即只举行一轮投票。
林郑月娥说,只举行一轮投票,无须要求当选人取得半数以上有效票,而未经填划的选票则继续被视作无效选票处理。
林郑月娥指出,在考虑不同的投票制度时,我们需考虑该投票制度是否有利于选出获社会认同的人选、在实际操作上是否切实可行,以及是否简单易明,有助选民清晰表达其投票意向,以及选举所需的时间及资源也较少,这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本身已涉及不少程序(包括选民登记、组成提名委员会、推荐阶段、提名阶段、普选阶段等)来说,较有利选举过程的实际运作。
香港媒体此前分析称,方案倾向低门槛“入闸”,而在正式提名前,会举行公开辩论,参选人可于期间公开阐述其政纲,争取市民支持。在普选阶段,则倾向一轮决胜负,候选人不须得到过半数选票,得票最多者胜出。
林郑月娥今天(4月22日)上午出席立法会大会,交代具体的政改方案,并接受议员提问。今天(4月22日)下午3时30分,政改三人组则会举行记者会。
此前一天,林郑月娥表示,港府会尽最大努力,坚持到最后一刻,争取所有立法会议员的支持,特别是反对派议员的支持。
林郑月娥表明,目前距离政改表决还有些时间,港府在公布具体方案之后,仍然会尽最大的努力去争取所有立法会议员的支持,尤其是反对派议员的支持,“正如我早前所说,我们会坚持到最后一刻,因为普选行政长官对香港的政制发展是一个非常之重要的一步”。她强调,过半数的市民期盼在2017年能够“一人一票”去选出下一任行政长官,当局接下来会继续努力。
至于反对派坚持强硬态度,林郑月娥重申,此次政改工作需要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的解释和决定,“这既是一个原则,也是一个底线”。她续说,去年人大“8·31”决定亦在一些核心的问题作出具体的规范,所以特区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都是按照上述原则制定。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4月22日上午会见传媒时表示,今天是香港民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一人一票选举行政长官,是中央政府、他本人及广大市民的共同愿望,希望得到社会和立法会议员支持,获得表决通过,让普选行政长官成为事实。梁振英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咨询报告及方案,符合基本法有关规定、符合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也符合民主精神和全港市民愿望。他同时表示,特区政府会尽最大努力让方案获得通过。
目前支持政改的民意已达至约七成,各大团体亦纷纷发表支持政改的声明,特区政府则将发起总动员,争取更多的民意。
香港有媒体称,政府的大规模政改宣传运动,会以“一定要得”作为口号,并于本周六举行启动礼,安排大型宣传车,到港九新界多个地点宣传政改;而整个问责团队、包括三司十二局的官员,都会直接落区接触市民、派传单,更可能会仿效政党打选战的做法,亲自“走街串巷”,务求争取民意支持政改方案通过。
新闻备忘
香港政改五步走
新华社此前消息称,根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要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
第一步便是“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四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
第五步——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提名委员会
公开资料显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有关决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规定组成。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中规定,不少于150名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
在这种安排下,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目前共1200人,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界,以及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代表、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四大界别组成,每一界别300人。
梁振英报告曾罗列不同意见
去年7月15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报告。
在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方面,报告说,主流意见认同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已明确规定提名权只授予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拥有实质提名权,其提名权不可被直接或间接地削弱或绕过。
报告指出,2017年行政长官提名程序有多种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提名分为两个阶段:先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推荐参选人,再由提名委员会从参选人当中提名若干名候选人。还有不少意见认为,参选人须至少获得一定比例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支持才可成为候选人。
就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报告说主要有两大类意见。一类意见提出需要设定候选人数目;另一类意见则认为毋须设限。在第一类意见中,有些意见提议可将候选人数目定为2至3人,也有部分意见提出其他数目。
在立法会产生办法方面,报告说,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由于成功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乃普选立法会目标的先决条件,目前应集中精力处理好普选行政长官的办法。
与梁振英提交的方案不同,香港反对派提出的方案是绕开提名委员会的普选,让提名委员会不再具有实质提名权,市民可以个人身份成为候选人,无需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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