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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状告台北“中华同仁堂”商标侵权,二审获赔百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 蓝天彬
2015-04-21 18:52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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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是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同仁堂)的注册商标和商号,承载着长达340多年的企业商誉。 CFP 资料

        以同仁堂为背景的电视连续剧《大宅门》在两岸热播,“同仁堂”品牌广为知晓。

        4月21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其中一起是北京同仁堂状告台北的“中华同仁堂”商标侵权,“中华同仁堂”被判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同仁堂”是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同仁堂)的注册商标和商号,承载着长达340多年的企业商誉。“同仁堂”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认证为“中华老字号”。

        2012年8月,北京同仁堂公司发现台湾地区的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同仁堂)在其网站页面上标有“中华同仁堂”标识,在其网站上自称为“正宗同仁堂”,是“同仁堂”三百多年历史、文化的传承者。

        中华同仁堂同时还称,北京同仁堂公司没有“任何一份”同仁堂传统药方,北京同仁堂公司“早已名存实亡”。

        此外,中华同仁堂还在常州市开设了“中华同仁堂”药铺,该店铺内诸多布置突出“同仁堂”,且在多处模仿北京同仁堂公司的店铺设置。

        北京同仁堂公司主张称,中华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网站和店铺内外设置多方面模仿,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侵犯了“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中华同仁堂科技公司还对北京同仁堂公司进行贬低、诋毁,误导公众,损害了公司的企业声誉和形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同仁堂将“中华同仁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华同仁堂科技公司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500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共计524万余元。

        而中华同仁堂认为,“同仁堂”作为商标,起源于乐家老铺,该药铺为六百多年前乐氏家族在明朝开始经营,第四世传人乐显杨创立了“同仁堂”药室。因政治历史原因,乐家第十三世传人乐崇辉于1949年带着家人及药谱迁移到了台湾,1953年在台北市开设了第一家台湾“同仁堂”。鉴于历史和政治原因,在北京同仁堂公司申请“同仁堂”注册商标时,乐家没有机会提出商标异议。乐家对“同仁堂”的使用、承传先于北京同仁堂申请“同仁堂”商标的时间,北京同仁堂公司无权禁止乐家将“同仁堂”作为商业标记和企业字号使用。

        中华同仁堂还抗辩认为,“同仁堂”并非驰名商标,而且其是经同仁堂的传人乐觉心授权使用的,其企业字号也经过国家工商行政机关认可,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南京市中级法院认为,“中华同仁堂”公司在其开设的网站突出使用“中华同仁堂”、“大清御用同仁堂”标识,使用北京同仁堂公司药店的影像作为自身的宣传资料,使用北京同仁堂公司特有的“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的楹联作为店铺装饰等行为,故意使其经营活动与北京同仁堂公司之间建立一定的联系,诱使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产生联想和误认,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公司突出使用“同仁堂”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公众的误导,并对北京同仁堂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南京市中院据此认为,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公司侵犯了北京同仁堂公司涉案商标权,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中华同仁堂”立即停止侵害中国北京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中国北京同仁堂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

        中华同仁堂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院。江苏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江苏高院相关法官对澎湃新闻说,“同仁堂”这一品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正因为如此,“同仁堂”品牌也容易遭致其他企业的不当攀附。本案中,来自台湾地区的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公司,与历史上因客观原因存在的两岸 “同仁堂”老字号均没有任何历史渊源,其与台湾“同仁堂”老字号的关系,并不足以支持其在大陆境内的经营中突出使用“同仁堂”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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