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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男子一年入职七公司,骗取财物用于个人消费博彩被判刑
温州龙湾区一男子以需要跨境电商运营费、设备购置费等借口,多次让所在公司垫付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后离职,一年内,他先后到7家公司任职并骗取财物。
近日,温州永嘉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诈骗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退赔违法所得至相应受害人。
邱某,1980年出生,温州龙湾人,大专学历。经受害公司报案,邱某于2020年12月在龙湾区海滨街道被永嘉警方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12月,邱某通过跨境电商运营主管等岗位先后入职温州地区七家公司,被录用后编造工作需要、家庭困难等不同借口,向公司骗取先期运营资金、工作设备购置费、预支工资等共计13.8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和网络博彩,无力归还后便无故离职。
其中,2020年9月邱某入职永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过程中,骗取公司先期运营经费40000元及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4890元)、佳能相机(价值7867元)和红米手机(价值400元),将华硕笔记本和佳能相机分别以3800元、5000元抵押给他人,除了500元真实用于工作支出外,其余均用于生活消费和网络博彩。
邱某交代,刚开始只是手头拮据暂时挪用公司备用金,后出现资金缺口便想通过网络博彩押注赢钱,但欠下的债务越来越多,就开始骗取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涉案财物已小部分追回,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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