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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重大案拟3名以上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4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提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在北京等10省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草案》还提出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并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在案件评议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可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最高法院长周强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说,由于一些改革举措与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部分规定存在冲突,因此需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授权,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积累实践经验。
本次改革试点将放宽陪审员学历要求,由此前大专以上降为高中以上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陪审员的年龄条件将由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
在选任程序上,将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并建立候选人信息库。经资格审查后,征求候选人意见,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至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
《草案》提出,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明确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这次改革试点还将加强对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对危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规则。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其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
与此同时,对陪审员的行为监督也将强化,“建立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有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惩戒制度。”
上述改革试点如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授权,拟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省(区、市),每个省(区、市)选择5个法院,开展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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