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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自贸区共用一张负面清单:比上海2014版再缩短12%
沪津闽粤自贸区共用的负面清单公布。
4月20日,中国政府网公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相比上海自贸区2014版的负面清单,此番四大自贸区共用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门类减少了3个,特别管理措施减少了17条,缩短了12.2%。
“四大自贸区共用的这张负面清单,比上海2014版的负面清单更为开放。”商务部部长助理王受文举例称,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基础上,《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还取消放宽了对18个行业的投资限制。
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体制,是自贸区扩大开放的一个标志性举措。
在《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并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指南,做好相关引导工作。
值得关注的是,《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按中国政府网公布的信息,《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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