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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拟修订:用人单位应督促员工尽孝
子女不孝谁来管?今后,上海的用人单位可能会有义务督促其员工,履行赡养老人的责任。
4月16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在《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支持、督促家庭养老的相关规定,以及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机制,成为最大亮点。
增加医养融合的约束性规定
与一审相比,此次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修改稿,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府职责、家庭赡养、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扶持养老服务设施和护理机构发展、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发展老年教育等十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较好地接纳了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新增加了一条:“本市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制定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这成为此次《修订草案》修改稿中的一大亮点。
另外,在《修订草案》一审中,有的委员和市民提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药,尚不能满足老年人常见病用药需求;对老年人慢性病需要长期服用的药品,单次处方所开数量供服用时间过短,建议予以研究并推动解决。
对此,法制委员会认为,解决老年人配药难,涉及医保政策和处方管理制度,应当在医改中统筹推进解决。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完善社区用药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针对社会上热议的医养融合问题,《修订草案》修改稿减少了倡导性规定,增加了约束性内容,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设施布局、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方面推进医疗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整合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与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养老机构开展合作,为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
此外,就现阶段存在的养老服务人员数量不足、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修订草案》修改稿进一步规范了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培养,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民政、卫生计生、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制定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专项规划,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本地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委员建议探索以房养老
在全体审议会上,委员和代表们在肯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的同时,又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截止去年底,上海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已经达到75万多人,每年的增幅为6%左右,抓紧建立护理保障制度,是上海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非常紧迫的任务。”沈志先委员指出,“对于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要建立并逐步完善,而不是单纯的‘逐步建立’。”
沈志先还强调,家庭养老是养老的主要模式,要把“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居住或就近居住”增加到条例中。
纳入医保的医疗机构的门诊都人满为患,住院床位供不应求,这已经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现象。
对此,张丽丽委员建议,卫生计生部门要细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标准,使更多的养老机构能够符合条件,并将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范围,这有利于减轻公立医院就诊的压力,方便老年人就医。
徐季平委员对这个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他说,现阶段有近三分之二的养老机构没有内设医疗机构,要在养老机构内全部建立内设医疗机构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建议养老机构先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我们能不能对‘以房养老’进行探索?”薛利委员认为,以房养老应是今后的一种趋势,希望有关部门对此进行探索并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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