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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新规征求意见,专家建议改变“通过闹事获关注”局面
4月13日,环保部公布了关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首次对公众参与的概念和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公众有望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在环境权益受到侵犯时,也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多位环境领域的专家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指出,目前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受到诸多掣肘,环境维权更是处处受阻。尽管多项法规已使用环境权益这一概念,但现行法规中并无明确界定,更没有提供可操作性强的法律维权路径。公众难找到环境维权的正当途径,致使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
这些都亟需在公众参与办法中得到解决。
公众监督给环保部门“帮忙”非“添乱”
2015年是新环保法实施年。新环保法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并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规定。
作为配套新环保法的54个实施细则之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环保部为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关于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的规定,组织编制该《办法》,以增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可操作性。
根据《办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法》同时规定,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代表可以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或监督员,对环保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环保主管部门要为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协助。
“设置环境保护监督员扩大了环保部门的监督力量,也是社会自治的体现。”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告诉澎湃新闻,很多地方的环保部门因为人手不够,无法及时有效掌握企业排污情况,而一些环境受害者或环保自愿者却有热情也有能力掌握更多一线信息,对污染企业进行更全方位的监督。
环境维权需要法律指一条明路
一些环保界人士对《办法》提出了自己意见。
《办法》提出,公众认为其环境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但是目前公众对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渠道并不明晰,不知道该通过何种途径来主张自己的环境权益,往往通过闹事获得关注,导致环境群体性事件一再发生。”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说。
马勇向澎湃新闻表示,许多立法和政策都使用了环境权益这个概念,但没有一个立法对其进行界定,为今后制定公众参与相关政策制造了瓶颈。他建议尽快将关于环境权益的研究提上日程,并在今后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规中加入相关条例,对公众的环境权益进行明确界定。
新环保法对信息公开的规定也存在缺陷,需要在《办法》中增加相关内容进行弥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常纪文告诉澎湃新闻:“在现实生活中,公众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一般会被问到两个问题,第一是不是本地人,第二有没有利害关系。许多北京的社会组织到河北申请信息公开,却不被受理。”他表示,新环保法规定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组织只要符合条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却没有规定他们也能在没有利害关系的地区申请信息公开。
环评审批等基本环境信息是诉讼的基础,环保组织如不能申请信息公开,后面的诉讼很可能难以为继。因此,杨朝霞建议在《办法》中对有权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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