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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第一案原告一审败诉:要出院仍需监护人同意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2015-04-14 22:21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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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实施后的“全国第一案”落槌。

        4月1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徐为(化名)诉上海市青春精神康复院、监护人徐某(原告大哥)侵犯人身自由权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徐为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一审被判败诉        

4月14日,律师杨卫华将败诉状交给徐为(化名)。 本组图片均来源 澎湃新闻记者 雍凯

        本案原定于2014年11月25日进行宣判,后被取消。时隔近5个月,闵行法院终于在2015年4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

        宣判当天下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在闵行法院民一庭第一法庭看到,原告徐为本人并未到场,由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卫华代为出庭。

        法庭当庭表示,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徐为的精神状态进行的司法鉴定结果表明,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精神症状基本缓解,在本案中具有诉讼能力。

        法庭认为,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被告监护人徐某在履行监护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监护的权利,包括享有选择合理方式进行监护的权利。被告徐某为履行监护责任,选择将原告安排在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简称“康复院”),是根据其目前实际条件及原告方的家庭状况等因素所作的安排。法院判定被告监护人徐某的安排是尽责的。

        同时,法庭指出,本案原告属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关于“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的规定,其是否出院,目前仍然需要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故被告康复院未经原告监护人同意而拒绝原告提出的出院要求,并无不妥。

        综上,法庭宣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难以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徐为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也就是说,《精神卫生法》实施后的“全国第一案”,原告一审败诉。宣判后,本案原告律师杨卫华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对判决的结果很失望,“很郁闷,跟了这个案子三年,三年的努力终究还是白费。”

        当日17时20分许,澎湃新闻记者跟随杨卫华来到原告徐为所在的康复院,该院位于闵行区中春路。对于律师当面给原告送达判决书的要求,康复院紧闭大门,只有身穿白色大褂的值班人员出面拒绝律师,理由是“已经过了探视时间”。后经110公安机关调解,该院工作人员才允许徐为隔着康复院的铁门领取判决书。

        打开内院的小门,徐为笑呵呵地出来迎接律师。由于之前已经得到律师的致电,获悉一审败诉的消息,他看上去颇为淡定,聆听了律师对判决书的宣读。

        当被问及是否准备上诉时,徐为答道:“我先看看判决书,等和杨律师商量以后,再做决定。多数情况下,应该会再上诉。”

监护人:拒绝接其出院        

4月14日,徐为【化名】对败诉感到失落,表示还会上诉。

        1989年,23岁的徐为赶上了当时的出国潮,留学去了澳大利亚。但是,因迷恋赌博,他输光了打工的积蓄,在当地慈善机构接受救济。后来,由于留澳居留证申请又被拒,他被遣送回国。

        回到国内的徐为始终对澳大利亚移民局耿耿于怀,他四处维权,甚至跑到位于北京的澳大利亚大使馆申诉。徐为的父亲、大哥据此认为他有精神病。2001年,徐为第一次被送到了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一年之后出院。

        2003年,徐为和家人发生矛盾,被送入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08年,徐为的父亲去世,徐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为其指定了监护人,即其大哥徐某。

        入院后,徐为积极配合治疗,按照他自己的说法,已经“可以出院了,但其大哥屡次拒绝接其出院”。徐为揣测可能是因为“出院后他如果入住父亲留下来的房子,会影响大哥的出租收益”。徐为大哥则称自己常年在广东打工,无暇照顾徐为。康复院则坚持“谁送来谁接走”,称监护人不允许的话,不能放徐为出院。

        2012年,徐为曾自己联系了一名律师,尝试通过变更监护人的方式出院,结果败诉。当时,上海普陀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他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及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鉴定结果:患有精神分裂症,处于残留期,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徐为在康复院一住就是十年。但他仍然不甘心,依旧寻找出院的办法。通过手机上网,他找到了法律援助律师杨卫华。2013年3月29日,徐为委托杨卫华致函康复院要求出院,仍因“监护人不同意”遭拒,并被威胁取消其会客通信的权利。

        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5月6日,徐为正式委托杨卫华律师,将康复院和其监护人大哥徐某起诉至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其人身自由。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82条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不论精神病患者有无民事能力,其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是被法律明确赋予的。据此,徐为案经历漫长的7个月后,终于立案成功。这也是《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后中国第一起依据该法起诉的案件。

康复院:多次与原告监护人联系        

4月14日,律师杨卫华对徐为【化名】宣读法院的败诉消息。

        该案原定于2014年1月6日庭审,后法院要求对徐为重新进行鉴定,将该案延后审理。

        2014年7月28日,该案一审第一次开庭,第一被告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到庭应诉,第二被告监护人徐某缺席,原告徐为因康复院拒绝其出院而无法出庭。

        2014年11月17日,该案一审第二次开庭,第一被告到庭应诉,第二被告依旧缺席,而原告在律师的努力下,成功被从封闭管理的康复院接出来,坐到原告席上出席庭审。这也成为全国第一宗封闭病房病人以“被监护人”身份成功出庭坐上原告席的案件。

        原告代理人、律师杨卫华指出,根据《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作为这一宪法原则的体现,2013年5月1日实施的《精神卫生法》正式确立了自愿为原则、强制为例外的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制度。该法第30条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就诊者具有人身伤害的危险性这两个条件时才能强制住院。该法第35条也规定,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据此,原告认为,两被告强制原告住院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造成原告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精神卫生法》第82条之规定,原告据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出院要求被拒绝构成人身自由侵权,同时判令被告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立即停止侵权,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第一被告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辩称,原告认为自己病好了,出院想法非常强烈;原告曾多次电话、致信相关政府部门、也起诉变更监护人,但都没有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根据原告的种种状况,为妥善解决原告出院事宜,被告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已经尽最大努力,多次与被告监护人徐某联系,但均遭到断然拒绝。

        而且,康复院认为,原告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符合《精神卫生法》关于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的规定,而应对其实施住院治疗。综上,康复院认为自己没有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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