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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研讨看守所法送审稿,是否仍由公安管辖引争辩
山西省运城市某看守所。CFP 资料
看守所立法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近日,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中国法学会组织十余名法学专家研讨《看守所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研讨会上,专家们认为,《送审稿》在医疗、卫生、会见、通信等一系列规范化管理方面,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原则,是明显的进步。
但《送审稿》中看守所仍划归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引发了学者们的争辩。
有学者提出应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划归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实现“侦押分离”,避免刑讯。
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则认为,交给哪个部门管不重要,关键是怎么管理。近五年来看守所改革的经验表明,看守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管理上的问题,通过强有力的管理机制创新能够解决,无需进行体制变动。
《送审稿》规定看守所伙食标准、禁止强迫劳动
“看守所立法已是社会普遍共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受邀参加了《送审稿》的研讨。他介绍,现行的《条例》是根据1979年刑诉法制定,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实施,可谓是一部古董级的法规。
刑诉法在1996年和2012年经历两次修改,但作为刑诉法实施的配套法律,《条例》从未修改,“举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条例》仍将在押人员称为‘人犯’,这明显带有歧视色彩。”
看守所立法,也是为了解决现行《条例》与《立法法》有悖的困境。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并明确禁止授权国务院立法。看守所作为执行拘留和逮捕的场所,按照《立法法》规定,对其规范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澎湃新闻了解到,此次《送审稿》包括总则、看守所、羁押、警戒、看守、管理、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
“相比《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的规定要详细得多。”参加了研讨会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说,从内容看,《送审稿》把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原则,并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对在押人员的称谓,也由《条例》中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为保障人权,《送审稿》还形成一套监督体系。如检察院法律监督条款,《送审稿》不仅完善了该项监督的程序,还将刑诉法中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纳入其中。
此外,《送审稿》还制定两条社会监督规定,一是看守所应当主动公开有关办案程序和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二是看守所应当聘请执法监督,建立执法监督员巡查制度。
不过,高一飞建议,还应把新闻舆论监督纳入到社会监督体系中,遇到重大事件时,看守所应当主动回应媒体关切。
高一飞说,《送审稿》还用大量篇幅规范看守所管理,使看守所管理朝文明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如规定伙食、监舍房屋建筑标准;监所检查及医疗社会化规定;禁止强迫劳动;实行提讯后体检制度,防范刑讯逼供;建立讯问不得影响在押人员饮食和必要休息的相关制度等。
“这些规范并不是新内容。”高一飞说,从2009年起,针对看守所接连发生的“躲猫猫”、“喝水死”等犯罪嫌疑人意外死亡事件,公安部对看守所进行多项制度改革,并取得一系列成果,《送审稿》则将这些成果上升到了立法层次。
侦押分离仍是争议焦点
看守所隶属关系如何设置,仍是立法过程中争辩的焦点问题。
《送审稿》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区域看守所工作。
这意味着,《送审稿》仍保留现行《条例》的做法,将看守所划归公安机关管辖。这一办法的弊病在于“侦押一体”,看守所成了为侦查服务的工具,因此遭到学者的反对。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连续数年全国两会上建议,将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以保持其中立。
在2015年两会上,他再次建议“侦押分离”。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他说,公安在破案率等绩效考核的压力下,很容易对嫌犯进行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如果“侦押分离”,看守所不归公安管,那么公安预审就要去司法行政机关提审,这能从根源上避免刑讯。
高一飞认为,尽管公安部为了防止滥用看守所的权力搞疲劳审讯等问题,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如规定分管侦查的局长不能分管看守所等,但公安机关内部仍是一体化的,它是“上命下从”、“左右协作”的模式。这意味着在公安局长领导下,局长可以要求侦查和监所管理两个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
但陈卫东表示,由谁管,交给哪个部门管,不重要,关键是怎么管理。他在2014年5月《法制日报》刊发的“侦押分离不是看守所立法的现实需要”文章中指出,伴随着后“躲猫猫”时代的到来,看守所长期存在的侦押不分、封闭阴暗、在押人员权益保障欠佳等问题,随着管理机制的大变革已被逐渐消除或遏制,因此变革体制就成为成本过高且前景难以准确把握的一种改革建议。
陈卫东还指出,近五年来看守所改革的经验表明,看守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管理上的问题,通过强有力的管理机制创新能够解决,无需进行体制变动。退一步讲,即使有了体制变动,仍然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陈卫东说,法律要保持稳定性,一旦通过立法将看守所的归属固定下来,恐怕要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修改。“这也是过去立法部门为什么不同意立法,而是期望通过修改来完善《条例》的一个很大原因。”
熊文钊则建议,在目前存在较多争议的情况下,立法时应把握技巧,可以将“公安机关”改为“监所主管机关”,不将归属部门固定下来,给司法体制改革预留一定的改革空间。
熊文钊还认为,对争议问题,看守所立法也应广听社会意见,看守所法目前还是在起草阶段,尚未进入立法阶段,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后,也许会发生很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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