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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建业案调查取证过程曝光:他是应讯高手,但聊到家时会哭

戴佳 常洪波/检察日报
2015-04-09 16:11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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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7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原市长季建业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季建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季建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从苏州大学法学院完成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到中国人民大学完成法学博士后研究,这样的经历并没有帮助季建业树立对法治的信仰,更没能阻止其一步步陷入腐败的深渊。

        季建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查处的众多省部级以上腐败官员之一。对于这起犯罪分子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案件,检察机关又是怎样揭开犯罪事实的呢?近日,本报记者前往烟台、济南两地,采访了查办季建业受贿案专案组成员,倾听他们办理此案的真切感受。

侦破:调查取证困难重重

        时间追溯到2014年1月末,中央纪委将季建业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检察院负责侦办季建业案,山东省检察院又从烟台市检察院抽调26名检察官组成专案组。而专案组与季建业的第一次接触是在农历大年三十。

        接触季建业后,专案组成员刘文清感觉到,季建业对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早有思想准备,但真正到了这一步,他的心理上还是有变化的,情绪显得很失落。季建业有问必答,甚至对一些问题侃侃而谈,但回答的内容滴水不漏。这是刘文清对季建业的第一印象,他感觉出季建业是一个应对讯问的高手。

        春节七天假期后,刘文清再次提讯季建业,他决定对案情只字不提。每次聊到家庭时,季建业都会哭,刘文清感到,此时季建业的一些话是发自肺腑的,于是决定抓住时机开始真正的讯问。“此时问什么,不问什么,先问什么,后问什么,稍有不当就会前功尽弃。”刘文清说。

        “季建业是法学博士,文化底蕴很深,口才很好,说话逻辑性很强,头脑很清醒,思辨能力很强,可以说是一个说话滴水不漏的人。”专案组成员丛修胜说,面对这样一名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也要反思一下自己的相关知识够不够?与季建业谈话应该把握一个什么样的原则?

        “专案组坚持的原则就是客观公正,唤醒犯罪嫌疑人的良知,让他能真正知罪认罪悔罪。”丛修胜告诉记者,讯问过程中,一方面是让季建业认识到作为一名高级领导干部,他的犯罪行为对党和国家造成了危害,不要狡辩,不要在法律面前“耍心眼”,要配合司法机关把问题查清。另一方面始终围绕客观公正这条主线,让他认识到以往的行为不只是亲友之间的经济来往,而是利益输送,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廉洁性,触犯了法律。

        “在整个过程中,季建业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是承认的,但是在一些细节上有自己的辩解。我们没有去指责他、打压他,甚至刺激他,而是更多地启发他认识自己的错误,不要做无谓的辩解,让他把心结打开。”丛修胜说,作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在经济运行中,在和朋友的交往中,哪些事触犯了法律?当越过底线的时候想到了什么?法律不是干巴巴的,我们举了一些身边的例子,比如,有些同志在基层工作中也负责过工程项目建设,但是他们没有让自己的亲友参与任何一项工程,以此来启发季建业认罪悔罪。

        检察机关侦查发现,工程建设方面的腐败在季建业受贿案中占了很大比例,在季建业从苏州、到昆山、再到扬州,最后到南京任职的每一个阶段都有所体现,而工程的背后揭露出几位“朋友”对季建业的追随。

        专案组成员李金刚告诉记者,在扬州工作期间,季建业每年生日都有几个朋友为其庆祝,每年回苏州老家过年,大年初一,季建业都会邀请一些朋友到家中吃饭,而这些朋友已经长期固定为一个圈子。这个圈子里的朋友对季建业是长期投资,不是每办一件事就有一笔交易,而对季建业来说,圈子里的弟兄、哥们儿的事好办好讲,他可以违反原则去给他们办事,但不是其圈子里的人他不会轻易交易。

        季建业曾交代:“朱天晓以‘投资分红’的名义送给我家140万元,目的是为了感谢我对他及吴中集团发展多年来的关心支持,包括我对吴中集团起步、创建、发展战略、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等给予的帮助,也想以后能继续得到我的帮助和支持。”

        除了朱天晓,季建业的“朋友圈”中还有徐东明、张学仁、周克辛、朱兴良等人,他们在一个个工程建设项目中得到季建业的鼎力帮助,在多年得到季建业对他们进行利益输送的过程中,会时不时拿出一部分让季建业夫妇也“香香”,于是有了送钱、送车、送家电、送装修,让其低价购买别墅,甚至低价买墓地。

        “朋友成了‘杀手’,季建业的‘江湖义气’最终葬送了自己。”李金刚说,季建业不是处心积虑利用自己的权力进行寻租、主动捞取钱财,而是面对诱惑时贪心和私欲泛滥,被动地收取“朋友圈”的巨额贿赂。

        季建业所涉案件,几乎都发生在“朋友圈”中,这个极为特殊的“朋友圈”伴随季建业20余年的仕途发展,长时间积累下来的利益关系以及情感关系,使得办案检察官在调查取证环节碰到了重重困难。

        专案组成员隋玉利说,季建业的“朋友圈”与他有一种依赖与被依赖、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对其“朋友圈”的取证有很大的困难。让证人认识到问题所在,让证人能够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按照事情原来发生的状况作如实的陈述,对季建业的“朋友们”来说是比较困难的选择。

        “再有一部分人,包括季建业的女儿、哥哥,需要就某些事实来作证,在亲情与法律之间的选择对他们来说也是个困难,他们的困难就是我们办案的困难。专案组为此付出了很大的努力。”隋玉利说。

庭审:控辩双方争议五大焦点

        季建业受贿案侦查终结后,2014年8月19日,山东省检察院以季建业涉嫌受贿罪向烟台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烟台市检察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0日告知季建业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季建业,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专案组5名公诉人都把侦查部门的50多本卷宗翻了好几遍。把相关的证据材料摘录下来,做成阅卷笔录,熟悉在脑子里。”公诉人傅延威说,面对50多本卷宗,每一名公诉人都做到熟知案件的每一个细节,甚至能够一字不差地背诵关键环节。

        然而,这样的功课做足之后,5名公诉人并没有感到更踏实,掌握的材料越多,思考的问题也更为繁杂。未来,他们的“对手”除了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季建业,还有一位在法学理论上具有很深造诣的辩护律师。

        公诉人王希昀告诉记者,季建业聘请的辩护律师是业界研究贿赂案件的知名法学专家。为此,公诉组将其相关著作十几本书进行了研究,针对其相关法学理论、前沿的法律观点进行整理,并做了一定的应对。

        公诉人谭玉伟回忆,在侦查阶段,季建业的认罪态度较好。对此,公诉部门对季建业在中纪委接受组织调查阶段所做的自述材料,以及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写下的亲笔供词和悔过书,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审查、研究判断。

        经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2014年12月17日,烟台市检察院依法对季建业涉嫌受贿案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16日,烟台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季建业受贿案。

        烟台市检察院指控,1992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季建业利用其担任江苏省苏州市吴县县委副书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昆山市政府市长、扬州市政府市长、扬州市委书记、南京市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明等7个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其担任扬州市委书记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违规承揽项目提供帮助。1999年底至2012年10月,季建业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季建业的刑事责任。

        王希昀向记者介绍,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季建业是否收受徐东明770万元金螳螂公司股票和股票的收益,是既遂还是未遂?二是季建业收受的是朱天晓代为支付的50万元股本金、90万元孳息,还是140万元受贿款?三是朱天晓所送道奇牌酷搏型汽车是借用还是以借为名收受?四是低于市场价购买别墅,差价是否应认定为受贿金额?五是季建业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对于770万元的争议,公诉人张蕾认为,所谓金螳螂公司股票收益,事实上只是季建业夫妇收受徐东明钱财的由头而已,季建业夫妇对770万元享有所有权,虽然至案发时770万元一直放在徐东明处,但不是其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恰恰是季建业夫妇在受贿犯罪既遂后,按照自己的意志积极处分的结果。

        针对辩护人指出的90万元是孳息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指出,季建业收受的所谓50万“退还股本金”,是朱天晓感觉送给季建业90万元太少,决定将自己出的50万元股本金也送给季建业,季建业夫妇既未在先创公司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的管理、经营,却先后四次收受朱天晓以公司分红为名送与的90万元,这90万元是以分红名义收受的贿赂款,应与50万元一并认定为受贿数额,而非干股产生的孳息。

        尽管季建业辩解及部分证人证实道奇牌酷搏型汽车是“借用”车辆,但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出示的大量证据显示:第一,向朱天晓提出借车要求的是季建业夫妇,朱天晓将车送给季建业的女儿使用,自己也不会再去要,明借实送,双方心知肚明、心照不宣。第二,季建业及其家人的经济状况良好,完全有能力自行购买车辆,不具备借用车辆的合理事由。第三,借用时间长达2年零9个月,在此期间具备归还条件却未归还。

        对于辩护人指出石湖之韵别墅是哥哥季建平合法购买,与季建业无关,且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别墅的购买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指向的优惠对象是季建业。季建平帮助季建业付钱购买别墅的同时,还在同一小区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别墅,两套别墅相邻,面积相差不多,价格却相差60余万元。行贿人朱天晓证实,事后其将别墅优惠的事专门告诉给了季建业,季建业欣然接受,对此季建业也予以供认。

        关于季建业的量刑,公诉人指出,根据相关材料,季建业不是主动投案,虽然在调查及侦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但属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同种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季建业不构成自首。

警示:权力边界不容忽视,法律不容践踏

        “私欲贪念,一箭穿心,灵魂失落,葬送自己。马克思说过,私有制是万恶之源。我犯罪的深刻思想根源是私欲贪念!”季建业在悔过书中这样剖析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公诉人傅延威指出,季建业受贿犯罪主要发生在与其有二十几年交往的“朋友圈”中,作为“掌权者”,季建业权力边界意识淡漠,受贿手段的隐蔽性与主观上的贪欲相交织。这些特点不仅反映出季建业是如何从身居高位、身负重任的领导干部蜕变为腐败分子,更体现出其受贿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令人警醒,发人深思。

        1992年,季建业接受徐东明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其调动工作,自认识开始至案发,在二十几年的交往中,季建业为徐东明个人及其单位提供了大大小小多方面的帮助,两人关系越来越密切,也正因为两人关系的日益加深,季建业才从最初收受徐东明2万多元的空调开始,逐步发展到收受徐东明770万元巨额贿赂的严重地步。

        办案中,公诉人了解到,季建业也曾将一些请托人给予的财物退回,然而对像徐东明这样多年交往的“老朋友”,他却慢慢放松了警惕,甚至变得麻木。

        在扬州迎宾馆装修改造工程上,尽管招投标法有明确规定,扬州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也明确批复工程要走招投标程序,季建业却为了扩大朱兴良的金螳螂公司的声誉和影响,置法律与程序于不顾,直接决定将工程发包给金螳螂公司,金螳螂公司不仅未经招投标即获得了迎宾馆1号楼的装修改造工程,还陆续获得了迎宾馆其他楼的装修改造工程,攫取了巨额利润。朱天晓的南京路虎4S店,季建业明知其无证用地违法,仍利用南京市长的职务便利,给有关区领导打电话,要求抓紧办理,该区领导迫于压力不得不召集相关部门开会协调。

        “季建业收受贿赂常假他人之手,季建业通过其妻女、兄弟等特定关系人和朋友,收受他人财物的数额占全案总数额的三分之一多。”傅延威还告诉记者,季建业既想要钱,又怕烫手,夫妇二人将收受的巨额贿赂款放在第三人处保管打理,自己坐收渔利。

        当朱兴良提出让徐东明拿出股票收益的0.2给季建业夫妇,以及朱天晓要以开办公司的形式给季建业夫妇分红时,季建业与妻子高乃维商定,钱不能拿回家,要放在徐东明处保管或由徐东明顶名领取。2009年底,当徐东明问高乃维送给他们的770万元如何给时,高乃维就明确讲,钱先放在你那里,等用时再拿。当徐东明询问其可否使用这770万元和朱天晓给予的14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时,高乃维欣然同意。表面上看,910万元貌似与季建业夫妇没有关系,但却随时掌控在季建业夫妇手中。在徐东明处保管打理的四年间,不仅910万元的贿款增加至1050万元,徐东明每年还要向高乃维报告收益情况,然后按照高乃维的要求进行处置,或让徐东明继续使用收取利息,或投资季建平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取高额回报。即便被组织调查后,季建业夫妇也只是想如何隐瞒其中的770万元,而与徐东明订立攻守同盟。

        傅延威说,无论季建业受贿手段上多隐蔽,主观上多贪婪,案发后又与徐东明订立攻守同盟,但在事实、证据面前,季建业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

        季建业在忏悔书中说,我从一个曾经的领导干部变成了犯罪分子,我的人生发生了颠覆性的剧变。在中纪委专案组、检察院反贪部门的教育帮助挽救下,我深刻认识到中纪委、最高检对我立案审查的必要性,深刻认识到我违纪违法问题的严重性,深感自己做了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的错事及带来的严重影响,深感党纪国法是铁律,伸手必被捉,深感悔恨不已,我知罪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党纪国法的处理。

        “我再次表示知罪认罪,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朋友的利益输送,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物,我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犯了受贿罪,深感悔恨不已、无地自容。”2015年1月16日庭审最后陈述阶段,季建业再次吐露心声。

        “在这一年的过程中,通过我们的挽救、教育、说法,季建业真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主动承受法律的惩罚,直到他最后在法庭上陈述的时候,作为办案人我也受到了一些震撼。”丛修胜说,“季建业在法庭上认罪悔罪,让更多廉洁勤政的人看到廉洁勤政的坚守是值得的,同时也让那些触犯法律的人从中感到,只有认罪悔罪,只有把自己的问题讲清楚,接受法律的应有处罚,才是唯一的正确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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