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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将首次发行专项债券,鼓励社保基金投资
中国地方政府将首次发行专项债券,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筹集资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将有一定收益的新品种,但也需要强化风险识别能力。
4月7日,中国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投资专项债券。
所谓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简单理解,是指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政府债券。
根据新的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发债只有一种形式,即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用于弥补赤字;而专项债券则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主要是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筹集资金。
根据政府预算报告,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为6000亿元,其中5000亿元为一般债券,1000亿元为专项债券。
《办法》对专项债券作出限定:一是发债主体必须是省级政府或经省级政府批准的计划单列市,二是偿债的资金来源是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
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办法》,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发债主体层级高信誉好,还债又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应该说专项债券的安全性还是比较高的。”人民日报援引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的话解释,专项债券有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而且公益性项目建成后,也会带来一定的收益,偿债的资金是有保证的。
不过,经济参考报援引中债资信公用事业部技术负责人宋伟健的话认为,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而单项公益性项目发生流动性、期限不匹配或违约等风险时如何处置,尚需进一步明确。在这种“一对一”偿还模式下,对于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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