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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出台恶意欠薪入刑标准,欠薪三个月累计超万元将获刑

法制日报
2015-04-07 13:23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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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试图通过换手机号码、逃跑藏匿、转移财产、销毁用工关系凭证等行为恶意欠薪者将更危险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全省法院正式施行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规定,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累计超1万元将入刑。

        “被告人何某拖欠工人104万余元工资并恶意出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3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1月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院今年首个恶意欠薪入刑案作出判决。

        同日,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统计数据表明,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者入刑,特别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2012至2014年,广东法院共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77件、判处被告人295人,案件增幅迅猛:其中2012年50件52人,2013年77件80人,2014年150件163人,案件数和判处被告人数年均增幅达174%和177%。

        “最高法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中级法院反映,数额较大具体标准不好掌握。广东是劳务输入大省,劳动密集型企业较多,劳资纠纷尤其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频发。有必要制定适应本省情况的具体数额标准,以规范和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解决适用解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广东高院刑三庭庭长王在魁告诉记者。

        据介绍,标准着眼于广东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将量刑适用标准分为两类地区,用“两把尺子”,采取“期限+数额”或者“人数+数额”的模式,对恶意欠薪者进行量刑。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6个市为一类地区,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两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等15个市,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

        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恶意欠薪案件,按照犯罪地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广东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珠三角地区部分地市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也有部分地市在全国处于中等或偏下水平。以2013年广东各地人均GDP为例,深圳为137476.82元,最低的地市才18630.45元。”广东高院副院长洪适权告诉记者,制定标准时主要参考了各地级市人均GDP、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其他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等参照因素。

        记者注意到,标准既体现了广东特点,又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原则。一类地区采用的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二类地区采用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中间值。

        不仅如此,广东高院注重把好案件审理关,特别是在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方面,防止打击面过宽、刑法介入过度的问题。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提起公诉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为: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拒不支付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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