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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开学位研讨会,多数学者认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处罚过重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赵振江 发自北京
2015-04-05 09:5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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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4日,“学位授予与学位撤销中的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在北大举行。研讨会由北大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湛中乐主持,会议围绕学位授予和学位撤销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结合于艳茹被撤销博士学位事件、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等事例,进行了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等单位的二十多位学者出席会议,会议持续将近四个小时。与会大部分学者认为撤销于艳茹的博士学位处罚过重,与会的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已经和于艳茹接触,愿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已正式受理于艳茹申诉事宜

        会议开始后,北大法学院的一名博士生首先介绍了于艳茹被撤销博士学位事件及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的情况,其中对于艳茹事件的介绍篇幅大大超过刘燕文事件,此后的讨论中学者们也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于艳茹事件上。

        4月1日,据于艳茹实名微博@北大博士于艳茹 透露,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已正式受理她的申诉事宜,并向北京大学发去了受理通知。

        2014年8月,北大历史系博士毕业生于艳茹因“抄袭门”备受舆论关注。今年1月10日,北大通报撤销其博士学位。于艳茹不服,向北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北大女博士“抄袭门”所引发的争议,又生出“北大女博士是否应该被撤销学位”的辩论。

        北大官方微博@北京大学 曾于3月17日上午发表一份《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事件相关处理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其中写道:“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程序规范。经表决,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

        就在4月4日研讨会召开的同时,于艳茹又发微博表示,“本人不接受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复查决定,已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希望在此环节得到令人满意的答复和结果。”

        在研讨会上,杜兆勇认为,于艳茹的论文不是其博士学位所要求的规定动作而是自选动作——他打比方说,这个自选动作好比是竞技体育中的冠军在已经确定处于绝对领先的情况下,自己向更高记录的一次自由冲击,其成功与否无关紧要。他认为,于艳茹有权保留这篇瑕疵文章,因为该文章在其博士学位申请中无关紧要,没有它并不影响于艳茹申请博士学位。

其博士导师:于艳茹好争辩,有追求真理的热情

        于艳茹博士导师、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高毅在会上介绍,于艳茹对她的文章涉嫌抄袭一直持否定态度,说那不是抄袭,只是学术失范,而且绝非出自她的主观故意;对于这种辩解,有些人不相信,但也有人表示理解,所以这事是可以存疑的。高毅还说,鉴于个人对她一贯品行的了解,他也感到她没有主观故意,很可能只是把一般知识介绍性的传媒文章和史学文章混淆了,所以才搞出了这么个“四不像”的东西。这是一种过错,但因此而撤销她与该文无关的博士学位,未免处罚过重。

        高毅介绍,据他对于艳茹的了解,“这个孩子的本质很好,热爱人文学术,不贪图浮华,不愿意浑浑噩噩地过一生,总想按照自己的兴趣为社会做点什么。”他表示,于艳茹一贯表现不错,很正派。“于艳茹个性很强,好争辩,经常为一些学术问题跟同学和老师发生争执。”于艳茹也经常在课堂上质疑导师的观点,也不怕冒犯导师。但高毅认为,这也反映了她有一股追求真理的热情,而且这样的人可能有更大的创造性。

        “如果不是这些年她给我留下好学上进、追求真知的印象的话,我可能就不替她说话了。”高毅认为,进一步讲即使于艳茹犯了错,学校的处理方式似乎也引起了争议。这个过程我并不清楚,按于自己的说法是北大没有考虑到具体情况,把她的偶然失误当成学术腐败,处理这件事情没有尊重于艳茹个人的合法和正当权益。是否真是如此,有关方面可以去调查了。

“于艳茹没有拿这篇论文作为必要条件参加博士答辩”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在会上表示,北大规定在核心刊物发表两篇以上论文才有资格参加论文答辩,但于艳茹没有拿这篇作为必要的条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于艳茹的博士学位和这篇文章没有关联性。故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的时候,于艳茹完全不需要这篇文章也可以通过论文资格审查参加答辩,并且答辩程序完成通过。

        “于艳茹学位撤销问题上,学位委员会的考量有欠妥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刘莘认为,于艳茹事件的处理中,首先要考量“舞弊作伪”标准的关联度。在她看来,授予学位主要标准是博士论文,于艳茹的博士论文并没有舞弊、作伪。现在拿出在校期间投递的论文作为撤销的标准并不合适。她指出,舞弊作伪的标准应当有一个正当连接,要从严把握。在解释法律法规的时候,如果涉及到个人权益应该从宽,不应该过于苛刻,否则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不能以牺牲学生的权益换取学校的某一光环”

        “于艳茹已经因这篇论文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国际新闻界》发表谴责公告,宣布五年不发她的文章,已经对她进行了学术谴责,她已经为这篇文章承担了相关责任。”熊文钊认为。

        人民大学教育学院讲师周详认为,对于从事学术研究的人来说,在学术期刊上张贴这样的公告,相当于已经宣判了于艳茹学术生命的死刑。“在此之后,北大作为母校是继续处罚于艳茹还是拉开与行政处罚的关系,从教育理念出发,本着一种培养学术生态的角度对这个处罚予以慎重考虑,是值得好好反思的。”他表示,于艳茹事件处置不当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状态,那么好的学生因为小的错误导致学术生命的结束是很遗憾的。

        “做出任何处分都应考虑当事人的过与罚之间比例。我同意高毅老师在媒体上所讲——于艳茹确实有学术不规范,但不能因此给这样一个过于严苛的处分。” 刘莘进一步表示“正像于艳茹自己所说的那样,‘我36岁了没有结婚没有恋爱,我什么都没有,就这样一个学位,他们轻率地把我的学位给剥夺了。’于艳茹学位撤销问题上,学位委员会的考量有欠妥当。”

        湛中乐在会上表示,于艳茹事件、刘燕文案并不是个案,还有更多的案例都摆在学者面前。如何在要遵守学术规范,又提倡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在多重价值之间寻求相对平衡,值得每个人思考。

        “我希望于艳茹案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不要像20年前那样——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刘燕文不授予学位。虽然北大好像是一个诉讼的胜利者,但这种胜利是以牺牲学生权益作为代价的,这对北大并不好。” 湛中乐认为,未来的有关机构(包括复议机构和诉讼机构)在于艳茹的问题上应该持慎重态度。“这个慎重态度既有对学校的尊重、专业判断的尊重,同时也有对个人权利的高度尊重,绝不能以牺牲学生的权益换取学校的某一光环。”湛中乐总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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