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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给“价格指数”立规矩
房屋租赁价格指数、农产品价格指数、焦煤价格指数……形形色色的价格指数,成为市场的风向标,也是无数经济主体作出决策的依据。但是作为“准星”的价格指数,本身准吗?
近年来,一些市场机构竞相编制发布反映国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的价格指数,这有利于公众和市场主体获取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供给。但也要看到,某些市场机构存在价格指数编制科学性差、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等诸多问题,甚至扰乱了市场预期,加剧了市场波动。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围绕价格指数编制、发布和信息披露、运行维护、评估、转让和终止等各种行为,提出了系统规范要求。
《办法》秉持开放与监管并举的原则。
首先,《办法》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未设定准入门槛,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编制发布价格指数,无需通过申请、审核、备案等获取资格。仅从编制发布价格指数所需基本能力的角度出发,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如具备独立性,具有合法稳定的价格信息来源,具有必备的专业人员、设施、技能、组织架构等。
这有利于指数发布机构提升专业水平、人员配备,也能让价格指数发布建立在更精准有效的基础上。
然而,任何一个市场都不能处于放任无序的草莽状态中,特别要警惕一些机构通过编制价格指数兴风作浪,放大价格预期。
《办法》没有将监管重心放在事先准入上,而是集中于基础能力的完整性要求。
一者,规范价格指数的名称。《办法》要求在包括冠以“中国”“国家”等字样的价格指数发布时,应当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交易规模在全国市场中的占比,不允许以点带面,以偏概全,借着价格指数来带节奏,操纵市场。
二者,要充分保障原始价格数据真实性和样本代表性,《办法》对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择标准、满足价格指数编制需要的价格信息的选择标准等等做了明确规定,避免少数几个价格采集点带偏了全国指数。
一方面让价格指数发布市场有足够的开放性,另一方面,确保价格指数能做到真实客观地反映商品和服务价格走势,而不是以低劣乃至编造的价格指数信息误导公众、扰乱市场。
《办法》划清各市场化价格指数发布机构的日常运营行为权责边界,对违规行为也有了更加明确的问责举措,情节严重者会被列入失信企业(自然人)名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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