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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严惩妨碍政法干警履职行为,败坏干警声誉以侮辱行为定性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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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浙江湖州的警察正在执行公务。日前,浙江省下发《关于依法处理妨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保护政法干警权益。 CFP 资料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妨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9类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意见》明确,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9类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组织多人以喊冤、上访等为由,到政法机关门前、院内起哄闹事,致使政法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定性处理;组织多人以喊冤、上访等为由,强行冲击、围攻政法机关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定性处理;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以扰乱法庭秩序定性处理等。
《意见》重点细化了干警名誉权保护,规定对使用暴力或以张贴、散发文字、图像等方法,公然败坏政法干警名誉的,以侮辱行为定性处理。情节严重的,以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定性处理。还明确了4种对政法干警进行诽谤的情形,以诽谤行为定性处理。
《意见》将干警家属一并纳入保障范围,规定为发泄不满情绪,对政法干警及家属实施辱骂、恐吓、殴打、拦截、追逐等行为,经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后仍实施前列行为,或多次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或者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政法干警及家属,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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