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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机关报报道财新诉四门户网站:网络转载向拿来主义说不

刘文晖/检察日报
2015-04-01 12:3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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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传媒总发行人兼总编辑、《新世纪》周刊总编辑、《中国改革》杂志执行总编辑胡舒立。 CFP 资料

        财新这回是不想再忍了。“一直在说,不要再这么做了,可没人听。这么做也算是先礼后兵吧”。3月30日下午3点,拎着两个装满厚厚证据材料的透明塑料袋,北京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岩走进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近年来,财新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财新)旗下的杂志及网站发表的原创新闻报道屡屡被各网站非法转载,这天,财新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岩是财新的代理人。        

28个反侵权公告,无人理睬        

        2014年1月15日,财新法律部在财新网公告栏发布反侵权公告第22号:        

        2014年1月14日、15日,本司编发“关于原总后勤部副部长谷俊山已被调查两年”的系列特稿后,立即遭到十数家媒体非法转载侵权,且绝大部分侵权媒体在侵权时篡改来源,以掩饰其侵犯本司知识产权的非法行径,情形十分恶劣。对于长期侵权屡诫不改置若罔闻者,本司拟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这份公告提到涉嫌侵权的媒体包括:网易新闻、郑州晚报、凤凰资讯、搜狐军事、新浪新闻等。        

        在这份公告的上方,还刊登了这样一段话———“这个事情真心不知道该放在哪个专栏里,不过因为它确实是一件值得关注的事情,姑且放在有价值栏目里。它的意义在于,这是传统媒体向网络媒体维护自身权利的宣言,是传统媒体对网络媒体很有力量的一次反击。”        

        财新创办五年以来,财新传媒产品的知识产权屡遭侵害。“涉事媒体在明知稿件为财新网原创的情况下,仍以使用其他非法转载该文的网媒的‘洗稿’方式刊发,侵犯了财新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财新总编辑胡舒立说。        

        自2011年5月,财新传媒发起反侵权行动,通过在网上不定期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布侵权行为,对侵权媒体以谴责和警示,倡导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迄今已发布28份反侵权公告。以下是记者搜索到的部分反侵权公告———        

        2014年3月24日,本司旗下产品《新世纪》周刊2014年第11期发表了封面报道“怎样监管支付宝”。新浪网明知使用本司产品需经过商业合作协议,仍罔顾基本的职业伦理底线,未经授权转载本司产品,于本报道发表不久后即非法转载至他们的页面;        

        2014年5月15日,本司发表的“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被调查”报道,遭到多家网络媒体无协议转载并隐匿作者的方式侵权,甚至有媒体故意隐匿文章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家媒体:网易财经、凤凰财经综合、新浪、中华网……        

        2015年3月14日,本司发表的“中兴高级副总裁吴海卷入联通腐败案遭追逃”报道遭到多家媒体侵权,中国网、中国青年网、手机搜狐网、和讯网涉嫌捏造稿源。        

        在每一份公告的最后,财新都会对涉事媒体的侵权行为提出“强烈谴责”,但从第1份发到28份,侵权现象从未收手,甚至愈演愈烈。        

        3月14日,胡舒立总编辑在其微博上回应了当天财新发布的第28号反侵权公告:“同在业内,应当理解版权的价值。以规避监管为借口,通过洗稿盗版的现象广泛存在,这是行业乱象之一。以反侵权公告形式维权,这只是第一步。”

未经授权转载,4门户网站被诉        

        今年3月初,财新将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其相关报道的4家门户网站诉至法院。这4家网站分别是和讯、搜狐、新浪和凤凰网。3月30日,财新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旗下凤凰网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原告财新诉称,2014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凤凰网在无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发现此情况后,原告立即联系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支付转载使用作品的稿酬,而被告未予理睬。为保障自身之权利不受侵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各种途径擅自转载原告文章的行为;通过凤凰网、财新网、《新世纪》周刊公开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在网站首页连续刊登三天,在《新世纪》周刊杂志刊登一期;赔偿其擅自转载使用原告作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3520元、公证费2510元及律师费1万元。        

        被告凤凰网辩称,首先,网络信息转载是行业通行的做法,被告被指侵权的报道多转自第三方合作网站,被告并不能判定文章的原始出处是财新网,无主观恶意;其次,涉事报道文章的内容主要涉及国家的一些政治、经济、时事要闻,原告作者在创作时也主要援引国家的一些法规政策,独创性内容较少,而著作权法对于此类时事性文章事实上是不作保护的。        

        “被告所说的行业通行的现状,并不能替代现行的法律规定,而且,被告不能举证自己与第三方网站有合作关系;著作权法22条规定,在一些情形下对他人的作品可以‘合理使用’,比如,对于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请注意,这一条款最后还有这样的表述,‘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财新代理律师张岩说,财新向法庭提交的一份重要证据就是,财新旗下的平面媒体和财新网在版权页或网页文章的最后都有这样的声明———“财新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新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者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诉讼困境:举证损害艰难

        通过诉讼维权,这已经不是财新的第一次。        

        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在财新旗下的《新世纪》周刊版权页已公开声明“本刊保留所有权,文字和图片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方法转载和使用”的情况下,福建中金在线未经授权转载了《新世纪》刊发的4篇报道。财新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金在线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承担侵权责任后,被告上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2014年9月29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护原判决:认定中金在线侵权成立,中金公司支付擅自转载使用的诉争稿件的稿酬1500元及公证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        

        历时两年,要回1500元的稿费。“我国对著作权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法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标准并不高,即使胜诉,文字作品的侵权案目前一般按稿费的标准赔偿,但稿费标准还是上个世纪制定的,很可能赔偿低得抵不上诉讼的成本。”上海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提出,目前的著作权产业商业模式是几百年时间建立的———内容创作者把内容通过发行渠道销售给公众,通过销售复制件收费。现行的著作权法重点打击未经内容创作者许可的复制,但互联网出现后,每个使用者都可以通过分享内容变成发行者,商业化发行者借助技术绕开授权环节,在和内容创作者的博弈中处于有利地位。技术进步,商业模式升级,但法律却没同步发展,小的侵权者数量太多,法不责众;规模大的新兴发行者,其业务模式根据著作权法构成侵权有争议,维权也难。        

        财新为何没有对每一起反侵权公告中涉嫌非法转载的媒体起诉呢?中国政法大学朱巍副教授分析,“主要原因是举证难。网络转载如果不及时发现,过后很难分清谁是首发,很多情况下,要想证明自己是版权人并不容易。更重要的一点是,有侵权行为就一定有损害发生,但举证损害更加艰难,判定一篇文章受到的损害多少,侵权人要赔偿多少,不仅需要调取对方后台浏览量,还要结合其广告收益等因素。”        

        “对原告方来说,收集到这些证据是不可能的。”张岩律师说,“财新起诉的目的不只是为了要回多少钱,更主要的是表明一种态度,为著作权争取一个好的生存环境。”        

        “财新以一家之力来反抗整个社会的免费行为,其效果很难去评价。如果所有的传统媒体形成一个群体来反击这种行为,当然会更加有效。”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教授吴飞说。        

不是不让转载,是必须合法转载        

        财新诉4家知名网站的官司在各类新媒体上也颇受关注。有一位记者在微博上@胡舒立,“那些网站的确涉嫌著作权问题,不过,转载都不让的话,还有什么影响力呢?”        

        “不是不让转载,是必须合法转载。新闻报道的引用,新闻转发要有合作协议。维护这个行业发展,原则要维护。”胡舒立这样回复。        

        那么,到底怎样才是合法转载呢?        

        朱巍介绍,著作权法和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对合法转载作出明确规定:著作权法3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法转载也有进一步阐述: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从这些法律法规可以看出,转载,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是合法的,一是权利人没有声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可以合理使用,但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即要标明出处和作者,并支付稿费;第二种情况,在得到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要怎么用,用成什么样,是要根据双方的约定。”张岩说,“如果未经授权,即使标明出处支付报酬,也是侵权。”        

        事实上,财新并不是拒绝一切转载。在财新网的公告内容中,记者看到,财新对媒体转载有详细规定,而且对网络媒体和平面媒体要求也各有不同:网络媒体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经授权转载财新文章时,应在文章标题下方注明作者名字及媒体来源,不得采用将来源注于文末;不得擅自修改标题(包括小标题)或断章取义;为报道消息而引用财新的内容时,须注明“据财新报道”……平面媒体转载须注明出处,有意刊登详细内容,可通过申请,获授权转载刊登。不得擅修改标题(包括小标题)或断章取义。获权转载的文章不得在网上进行二次转载,不得私自授权其他媒体转载。转载稿费依照国家标准或刊物标准。        

司法保护,应加大惩罚性        

        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重点监管网站版权和打击网络非法转载新闻作品,是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展开的“剑网2014”专项行动的重点。据“剑网2014”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会通报,去年,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共查办案件440起,移送司法机关66起,关闭网站750家。  

        “我国目前在著作权领域的立法应该是比较完善的,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屡禁不止,问题主要在司法领域。”朱巍认为,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很高,在很多情况下,维权成本不及所得收益,所以很多人不愿去维权,而侵权人之所以敢对法律置若罔闻,也是因为其违法成本低,即使被诉法庭,也赔不了多少钱。此外,举证损害,对原告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法院如果过多地强调程序,可能会使程序性规则成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而忽视了实质正义。        

        “著作权领域内能不能引入国外侵权赔偿的理念,加大惩罚性赔偿的确值得探究。我国现在的赔偿原则是补偿性赔偿,而英美等国家采取的是结合侵权者的主观恶意和实际赔偿能力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如果一篇文章要罚几千美元,不守法的人就会越来越少。目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已经采取了类似惩罚性的原则,著作权保护也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共享、互联和创新是互联网时代的标志,创新是共享和互联的基础,没有了创新,再多的共享也没有任何价值。”朱巍说。        

        3月30日下午6点,财新和凤凰网的代理律师走出法庭2个小时后,财新网首页刊登了最新的一期反侵权公告———凤凰网声明致歉,侵权财新案达成和解:“凤凰网与财新传媒共同确认,就此前的版权法律争端达成和解。财新传媒已向法院提交申请,撤销诉讼。”        

        凤凰网在随后发表的声明中表示,凤凰网已经对涉案内容进行了下线处理和全面排查,同时与财新传媒方面积极进行沟通,商谈致歉及赔偿方案。凤凰网对于此次事件的发生深表遗憾,并向财新传媒致以诚挚的歉意。双方在和解协议中均认同,原创内容是互联网媒体蓬勃发展的源动力,未来将共同致力于倡导互联网行业良序竞争,推动版权保护工作持续发展。        

        截止到记者发稿时,财新诉搜狐网非法转载案正在开庭中,新浪网和和讯网也将在近日分别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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