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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强化救济先行,不要过早启动追责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付丹迪
2015-03-27 15:49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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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呼声再起。

        3月26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蓟门决策”论坛上,该校副校长马怀德建议第三次修改国家赔偿法,将冤狱赔偿单独立法,制定刑事补偿法或刑事赔偿法。

        他认为,从未来的方向看,冤狱赔偿应弱化追责,强化救济功能。“弱化追责并不是不要追责,而是将其后置,先行救济。”

        此外,冤狱赔偿标准也应提高,如将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金提高二至四倍的标准;死亡赔偿金由二十年的平均工资赔偿提到四十年;精神损害等赔偿也应相应提高等。

国家赔偿应把实际发生的各类损害都纳入其中

        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至今已过20年,期间还经历两次修改,特别是在2010年第一次修改后,将精神赔偿纳入该法,对救济受害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追偿等问题上,国家赔偿法与社会公众的期望还存在差距。”曾参与国家赔偿法起草工作的马怀德说,法学界因此有了第三次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建议。

        在2015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朱列玉在《关于修改扩大国家赔偿范围的议案》中建议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增加宣告无罪者的经营损失和预期利润,健康损失及疾病延误损失等八项内容。

        马怀德也认为,国家赔偿的范围和种类不能仅限于目前法定的项目,应把实际发生的各类损害都纳入其中。

        马怀德建议,冤狱赔偿标准也应提高,以体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违法侵权的惩罚性质。如将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金提高二至四倍的标准;死亡赔偿金由二十年的平均工资赔偿提到四十年;精神损害等赔偿也应相应提高等。

        国家赔偿法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但与行政赔偿相比,刑事赔偿在赔偿标准、范围及程序等方面也有很大差异。马怀德因此建议,在未来立法中将冤狱赔偿单独立法。即在国家赔偿法之外,根据冤狱赔偿的特点,制定刑事补偿法或刑事赔偿法。

修法应坚持合理赔偿和有利受害人的原则

        马怀德说,修改国家赔偿法应坚持合理赔偿和有利受害人的原则。

        所谓合理赔偿原则,即国家赔偿不能仅仅坚持法定原则,而忽略合理性。马怀德解释说,有些损失是侵权损害行为已经造成的损失,虽然没有进入目前法定赔偿的范围,但不赔偿是不合理的。“如念斌案中的申冤费、律师费等,这些都是已经实际造成的损失,但均不在法定赔偿范围,得不到赔偿,但从合理性角度讲,是可以考虑的。”

        在赔偿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马怀德认为,不能简单以损害或作出决定的时间点来界定赔偿标准,而应坚持有利受害人原则。

        他举例说,吉林于润龙向吉林市公安局追讨46公斤黄金一案中,公安机关就不能以13年前变卖黄金的384万元价款,作为现在的赔偿金额,而应以目前市场黄金的市价来计算,或者直接返还受害人46公斤黄金。

先行追责或致错案成永不翻案的“铁案”

        马怀德认为,国家赔偿法是救济法,是纠错法,不是究责法。即使追责,那也是赔偿义务履行完毕后再启动的程序。如果同时启动或先行追责,或注意力过多放在追责上,很可能导致执法机关人员为避免承担赔偿责任,而将错案办成“铁案”,让它永不翻案。

        为实现国家赔偿法的救济功能,马怀德认为,除了落实追责后置、救济先行外,财政部门要转变观念,即国家赔偿是国家的责任,不是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责任。因此,不能把国家赔偿金跟执法机关、办案机关的经费挂钩。“一旦财政部门因支付赔偿金要减少相应的办案经费,可能导致执法机关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通过办案来获取经费。”

        美国洛杉矶市政府专设赔偿办公室的做法是一个很好的借鉴。马怀德说,受害人可直接拿着无罪判决书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文书,到赔偿办公室申请赔偿,而不需经过确认责任主体、义务机关的程序。“这也避免执法机关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拒绝确认行为违法,把错案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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