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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低于成本竞标最高罚中标金额10‰
6月15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
从公布的内容来看,《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共分8章70条,包括总则、筹资和待遇、基金管理、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等最高或处以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医药服务”部分与药企密切相关。
如第三十四条提到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时表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则明确了招标采购过程中违规的处罚,提出医药企业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或中止相关医药企业或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参与集中采购的资格并予以公告;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上述四种情形包括,第一,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第二,给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贿赂;第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资格、不及时签订购销协议、不履行供货承诺、未按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供货;第四,竞标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除了对药企提出了要求,《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还对集采机构作出约束。
集中采购机构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上述四种情形包括,未执行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撤网等交易规则和标准;滥用集中采购职权、限制市场竞争或者导致不公平竞争;在集中采购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集中采购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个人骗保最高或处骗取金额5倍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法律责任”部分还明确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个人等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第六十条提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提到,定点医药机构存在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与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进行对接等情形的,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提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行为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第六十三条提到,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第六十五条则对个人使用医保行为作出约束,提到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行为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种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
过去,曾有业内人士提出,将医保用于健身消费等纳入医保报销,部分地区曾探索将医保个人账户用于上述消费,旨在通过预防疾病达到保障健康的目的。
此次《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六种情况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就包括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另外五种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况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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