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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房产被查封事实继续出售,温州两被告人因诈骗获刑

澎湃新闻记者 张刘涛
2021-06-15 17:1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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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乐清市检察院日前正式就1起诈骗案提起公诉,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被移交审查起诉时,被告人原涉嫌罪名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非法处置财产罪,经检察机关审查监督,正式将案件定性变更为诈骗罪,并因此为被害人追回损失10万元。

2017年6月,乐清人陈某某因拖欠银行贷款,名下房产被法院查封。后陈某某让女友叶某某将房子挂在网上售卖。2018年9月,有意购房的虞先生联系叶某某,并向陈某某核实房子有无被查封等情况,陈某某隐瞒了被法院查封的事实。此后虞先生将18万余元房款转账至叶某某账户,但因该房产被查封,虞先生没法拿到房产。

2019年7月,该房产被法院裁定拍卖、变卖。经拍卖,该房产拍卖得款25万元,根据比例,法院分配虞先生7万余元。

因陈某某、叶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12月,陈某某、叶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以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乐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21年3月将叶某某移送审查起诉。

乐清市检察院经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陈某某等人同时触犯了多个罪名:明知房子被法院查封仍然进行出售,可能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拒不执行,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隐瞒房子被查封的事实出售给他人,可能涉嫌诈骗罪。

对虞先生而言,不同的定性产生的影响天差地别。若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非法处置财产罪,虞先生仅仅是证人;若是诈骗罪,虞先生是被害人,若陈某某等人能赔偿虞先生并取得谅解,对他们的刑罚能有所从轻。因此,案件准确的定性,切实关系到虞先生的实际财产利益。

为了准确定性,经办检察官反复核查细节,广泛查阅相关的资料,并且多次讯问陈某某等人。最终,依据一行为同时触犯多罪名则从一重罪的原则,对陈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改变定性,认定为诈骗罪。虞先生也成为案件被害人。经过检察官的努力,叶某某向虞先生赔偿11万余元。

目前,陈某某、叶某某均已被判刑。陈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叶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

    责任编辑:谢春雷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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