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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征地纵火案受害人申请抗诉,称一罪犯系“从犯”有悖事实
澎湃新闻(www.thepapaer.cn)获悉,3月23日,“平度征地纵火案”受害者杜永军向该案公诉机关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申请对该案提起抗诉。
2014年3月21日,因征地纠纷,山东省平度市杜家疃村村民耿付林,在“开元城·开元御景”项目南侧该村被征土地上值守时,被人为纵火烧死,另有李崇暖、杜永军和李德连三名村民被烧伤。
该案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分别于2014年8月20日、12月5日两次公开审理。
3月19日上午,该案在青岛市中院普东第八审判庭(青岛市看守所内)公开宣判。王月福因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死刑;杜群山(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村委会主任)犯放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李青、刘长伟、李显光和柴培涛因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被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9年、有期徒刑18年和有期徒刑18年。
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吴家疃村村委会主任、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崔连国(“开元城·开元御景”二期工地承建商)判刑最轻,他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该案判决认定,崔连国得知采用放火手段后曾表示反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当减轻处罚。
宣判后,王月福、崔连国当庭表示上诉。此前,在该案庭审时,崔连国的辩护律师为他做了无罪辩护。
不过,受害者杜永军认为该案一审判决对崔连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这一认定,有悖于事实真相。杜永军称,七名被告中,崔连国积极主动促成此事,且听从吕中科等凤台街道办干部的指令,崔连国不仅是该案的组织、领导者,而且是积极参与、具体实施者。他认为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杜永军的代理律师刘勇进告诉澎湃新闻,杜永军于3月23日通过快递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发出了抗诉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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