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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的隐秘历史
你怎么看斯蒂芬·弗莱(Stephen Fry)和艾略特·斯宾塞(Elliott Spencer)的婚事?你看过艾尔顿·约翰(Elton John)和大卫·费尼什(David Furnish)的婚礼照片吗?你还能记起玛丽·切尼(Mary Cheney)的新娘叫什么吗?还有朱迪·福斯特(Jodie Foster)的呢?仅在几年之前,问这样的问题还十分荒谬。因为同性婚姻貌似是典型的二十一世纪现象。正如2013年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lito)对同性婚姻投反对票前所感叹的:这无疑“比手机或者互联网还要新鲜”。他说得有道理。即便在西方世界,大多数人仍然从未见过一对已婚的同性伴侣。
今年1月,英国著名演员史蒂芬·弗莱与艾略特·斯宾塞结婚一方面,同性婚姻的反对者将其最近的扩散斥为政治正确走了极端;另一方面,其支持者则将此视为进步的信号。美国历史协会奉劝最高法院:同性婚姻是一个新近的且受欢迎的发明。英国政府也同意,平等婚姻是前所未有之事,但引入之会使“我们社会更加公平,更具有包容性”。(抑或是像斯宾塞上了年纪的老邻居对《每日邮报》说的那样:“如今的生活不一样了,你得与时俱进。”)
所以,人人都相信,同性婚姻是桩新鲜事。当然,对其明确立法肯定是新的。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的一些同性恋活动家提出过婚姻权诉讼,一些同性伴侣甚至成功获得了有效许可,从而顺利成婚。可是,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现代婚姻平等运动才开始在一些地方取得进展。并且,到了2000年,荷兰才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立法批准同性结婚的国家。
社会大潮转向之迅捷令人瞩目。爱尔兰政府已经决定在5月份举行一场就允许同性婚姻而修宪的全国公投。就在最近,美国也发生了出人意料的风云突变,最高法院宣布,它将重审这一议题。有可能,到6月份,同性婚姻就将在美国成为一项宪法权利,变得神圣不可侵犯。尽管如此,就目前而言,它仍然在北爱尔兰,在美国的一些州,以及世界上的大多数地方是非法的。几个世纪来,对同性关系的诬蔑和定罪,远没有终结。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谈论二十一世纪之前的同性婚姻。婚姻并不只是法律产物。尽管世俗统治者和神职人员总在尽力控制并定义婚姻,过去仍有无数的伴侣在未经正规手续的前提下,自顾自结婚。早在十二世纪,基督教会就制定了这样的原则:只要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交换了誓言,他们彼此间就形成了坚不可摧的婚姻关系。根本不需要什么神父、证婚人或者仪式,是男女双方自己结的婚。
在十七世纪的英格兰,有时会勒令乞丐不许结婚:不过他们还是经常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这样的情况也出现在美国:南北战争前,黑奴男女无法合法结婚;二十世纪下半叶前,许多州禁止跨种族婚姻——直到1967年,最高法院才终止了这一偏见。
不难想见,其他政府和机构也会制定歧视性法律禁止某些异性伴侣正式结合。这样的政府和机构包括:纳粹德国,种族隔离的南非……英国国教,当然,还有英国王室。在1780年代,威尔士亲王乔治与玛丽亚·费兹赫伯特(Maria Fitzherbert)坠入爱河。1785年12月,在几位见证者面前,他们在一位亲王私人牧师的主持下成婚;亲王手握证书为证。然而,尽管他们的结合持续了许多年,一直到亲王在1811年成为摄政王之后(1795年他还被安排同布伦瑞克的卡罗琳结婚),这一结合在严格法律意义上仍是非法的——因为他是王位的继承者,而她,是一个天主教徒。
在英格兰,即便在1753年婚姻法宣告“自主婚姻”无效之后,这一理念依旧强势(同样的,当非国教的公民婚姻在1836年合法化后,一些虔诚的反对者依然继续他们过去的做法)。像作曲家塞缪尔·卫斯理(Samuel Wesley),他就在1792年因为和夏洛特·马丁(Charlotte Martin)那未被宗教承认的关系,怒气冲冲地对他喋喋不休的母亲写道:“按照上帝和自然的一切律法,她是我真正的、恰切的妻子……万千的典礼,无论重复多少次……亦不能为她增色。”未来的乔治四世亦持有相同的观点,尤其当他无视自己的法定妻子,把一切都留给了“玛丽亚·费兹赫伯特,我的妻子,我内心和灵魂的妻子……在天国的眼里她是如此;在我的眼里,她过去是,现在是,并将永远是如此”。
在美国,非正式婚姻甚至更加普遍,并被广为接受。整个十九世纪,直到二十世纪,大多数的州都支持其公民的自由婚姻权和隐私权。如果一对男女以夫妻身份居住在一起,这就足够了——他们自然被视为已婚夫妇。
那么同性伴侣呢?他 / 她们是何时把自己视为已婚的呢?他 / 她们身边的人如何看待这样的结合呢?同性婚姻原比人们通常以为的要历史悠久得多。
当然,这依赖于你对婚姻的定义。在美洲土著文化、非洲文化和亚洲文化的历史上,都存在同性和变性者的婚姻结合。而从整个古典时期直到中世纪尾声,遍及欧洲,都能发现这样的例子:两个敬爱对方的男子,在正式的宗教仪式上,庄严地终身结合。
这些结合体现了由誓词缔结的宗族关系,或者仪式性的兄弟关系,参与的双方不乏国王、贵族、战友,以及各种其他社会情境中的男子——在十四世纪,乔叟曾描述过商人、僧侣、文员甚至农民之间通过誓言缔结的兄弟关系。
以这种方式和另一个男人“结婚”,即是盟誓,是为生活立约,表达一个人能向另一个人表达的最高形式的爱。正如古典学者詹姆斯·戴维森(James Davidson)所指出的,在此意义上,“同性婚礼更接近于现代的伴侣式婚姻,而非从前那种以子嗣为中心的、家族联姻式的,并常常是奉父母之命的婚姻”。在任何一种根深蒂固的男权文化中,男性之间的爱情都是最高贵、最高雅的。这些热烈的情感属于大卫和约拿单、阿喀琉斯和帕特罗克洛斯,以及无数脍炙人口的抒情歌谣。
可是,除了作为千百年来人尽皆知的同性爱恋的明证,这些结合的确切意义(及其发生概率)仍然不清不楚。貌似最可信的是,它们该被视为一种“自发的亲属关系”——一种仪式化男性友谊的剧烈形式,而非某种排他的或性的伙伴关系。婚姻-兄弟关系并不意味着同居或性(尽管在一些例子中,比如爱德华二世和皮尔斯·戈维斯顿[Piers Gaveston]之间可能会有这样的关系);它也不会排斥异性婚姻。
詹姆斯一世和他的至爱白金汉公爵乔治·维利尔斯(George Villiers)之间常常使用十分近似的语言。在信中,他们彼此互称亲爱的父亲和儿子,互称作为“教亲”(“gossips”,即god-siblings,指教兄教弟、教父教子)而彼此关联的男子。只有一次,詹姆斯把这些亲属隐喻和某种婚姻理想混在了一起。他在1623年对维利尔斯写道:“我唯一甜美而亲爱的孩子,我宁愿和你一道被放逐到地球上的任何一个角落,也不愿失去你,过那种伤心寡妇的生活。”他希望:“我们可以在圣诞节结婚,并永远保持这样的关系……上帝保佑你,我甜美的孩子与妻子,准许你永远成为你亲爱的父亲与丈夫的慰藉。”
尽管其情感是如此的热烈,这却不是同性婚姻的语言,毋宁说是一个父权统治者的语言。和别的君主一样,詹姆斯轻易就把自己称作其子民、王国和议会的仁慈的丈夫和父亲。而另一方面,白金汉公爵的信,总是以“我亲爱的父亲和教亲”开头,以“陛下您最恭顺的奴才和狗”结尾。他爱詹姆斯。他从他身上感受到了“比热恋中的情侣,比丈夫和妻子还要多的感情”。但是,除了和他自己的妻子外,维利尔斯无法设想和任何其他人真正结婚。
詹姆斯一世(左)和他的至爱白金汉公爵乔治·维利尔斯(George Villiers)之间常常使用十分近似同性恋的语言,但实为父权统治者的语言写信这要是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就容易多了。在那里,整个社会更易于接受(尽管仍然不合法)同性爱恋甚至鸡奸。1497年,二十二岁的药剂师卡洛·贝拉尔多·安东尼奥(Carlo di Berardo d'Antonio)遭到罚款,并被逐出佛罗伦萨,因为他和染色工米歇尔·布鲁诺·达普鲁里(Michele di Bruno da Prulli——也被罚款)同居。米歇尔“多年来把他视作自己的妻子,用他来代替妻子”。以与异性婚礼相仿的婚礼仪式,米歇尔让他在教堂里手按《圣经》起誓,“在这索多玛之罪恶中保持对米歇尔忠诚”。几乎一百年后,1578年在罗马,一群葡萄牙男人因为类似的“彼此作为丈夫和妻子结合成婚”,而在教堂被公然用火刑烧死。
不过英语世界里更普遍的情况是,男人不太会像已婚夫妇那样生活在一起。激情的友谊和男人间的爱有很多不同的形式。但是,从詹姆斯一世到奥斯卡·王尔德再到以后,一个爱恋其他男人的男子,很可能也会和一个女人结婚生子。如果我们将婚姻设想为两个人长期的、排他性的同居与肉体交合,那么,至少在西方基督教世界里,很少有男性伴侣在二十世纪来临前,能符合这样的婚姻关系。事实上,在最近的四百年里,同性婚姻的实践很大程度上是女人的禁脔。
起初,这是一件偷偷摸摸并会招致惩罚的事情。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两个女人不太可能独立生活在一起:家庭就该是由男人主导的。不过,我们也了解这样的情况:十六世纪,一些女人把自己乔装成男人的样子,和别的女人结婚并一起生活。荷兰学者鲁道夫·德克(Rudolf Dekke)和洛特·范·德波尔(Lotte van de Pol)发现,在1600年后,这种“女丈夫”的例子越来越多,尤其在英格兰、德国和荷兰。
1641年在阿姆斯特丹,中年寡妇崔金特耶·巴伦支(Trijntje Barents)和二十七岁的韩德瑞克·兰伯兹(Hendrickje Lamberts)坠入爱河。在她们的恋情发展了一段时间以后,韩德瑞克就开始穿成男人的样子。巴伦支后来坦言,这提高了她们性生活的水平——从那时起,这个年轻的女人“有时候一晚上和她做两三次,就像她亡夫曾经那样——是的,有时候甚至比他还激烈”。她们的关系十分稳定,期待能够合法结婚。另外有一对荷兰伴侣确实这么做了。十七世纪的八十年代,科妮莉亚·格瑞兹·范·布鲁盖尔(Cornelia Gerritse van Breugel)把自己伪装成一个男人,为的是在阿姆斯特丹的一个教堂里迎娶她的长期恋人,伊丽莎白·博林(Elisabeth Boleyn)。多年以后,当科妮莉亚厌倦了穿男人衣服,她们才被发现。
这样的例子在十八世纪的英格兰甚至更常见。十八世纪三十年代早期,在玛丽·伊斯特(Mary East)和她女朋友的少女时代即将结束之际,她们决定搬迁至伦敦,以夫妻身份开始生活。玛丽穿上男装,摇身一变成为“詹姆斯·豪”(James How)。她们两人在伦敦东区分别成为成功的酒店老板和社区栋梁。人人以为她们结婚了。多年以来,詹姆斯在几乎所有的教区都当选任职:她 / 他当过陪审团主席,还在守夜时分,担任穷人的监管人。在三十几年间,她们保守着秘密,以夫妻名义生活。
我们无法确知到底还有多少其他女丈夫和妻子生活在一起而未被发现。在伦敦,想要快捷、隐秘地结婚一度非常容易,直到1753年婚姻法出台:于是,在酒馆、妓院、监狱、小教堂,各种不做背景调查就举行的仪式便大行其道。1734年12月15日,一对自称约翰·芒福德(John Mountford)和玛丽·库珀(Mary Cooper)的苏荷区(Soho)情侣决定结婚。她们找到的第一个牧师拒绝证婚。牧师在笔记本里写道:“疑似两个女人。”但是她们轻而易举就能找到另一个牧师。几年后,一个伦敦牧师为伊丽莎白·胡塔尔(Elizabeth Huthall)和约翰·史密斯(John Smith)主持婚礼——约翰是“一个矮小、白皙、纤弱的男子,不会超过五英尺高”。随后,他写道,“我的书记员判断,她俩都是女人”;但是她们还是在成为合法夫妻后离开。在另一个牧师简洁的笔记中,我们也读到了这样的话:“婚礼之后,我几乎能证明她们都是女人,其中一个穿得像个男人。”当然,这一对也结成了婚,快快乐乐地走了(主教和立法者注意到:同性婚姻已经在英国国教内生根发芽)。 有时,女丈夫就好像我们现在所谓的双性人或变性人。早在现代跨性别运动勃兴之前,许多个人和社群都处理过潜在的性别(sex and gender)流动问题。詹姆斯敦(Jamestown)的一家法院在1629年颁布命令,要求弗吉尼亚州移民托马斯·霍尔(Thomas Hall——此人原名托马西妮)身着男女混合装,因为“他既是男人又是女人”;后者被控和一名女仆通奸。玛丽亚·范·安特卫本(Maria van Antwerpen,1719-1781)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都身着男装,并以男人身份生活,她频繁和别的女子结婚,并辩称“即便她看上去是女人,但本性却是男子”——尽管在解剖学的意义上,她看上去完全就是个女性。
即便在我们能更直截了当地谈论“同性”关系的地方,女丈夫现象(这一现象一直持续到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显然也向我们提出了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关涉到与她们一起相处的妻子、家庭、朋友和社区。与这一破碎而晦涩的迹象相称的是,其最敏感的诠释者艾玛·多诺霍(Emma Donoghue)乃是一名杰出的小说家和学者。她在其第一本书《女人间的激情》(Passions Between Women,斯卡利特出版社)中考察过,这些案例中几乎没有什么轮廓鲜明的东西——除了这一无法回避的事实:即使在三四个世纪前,两个女人结婚同居也不是什么闻所未闻的事情。
艾玛·多诺霍的《女人间的激情》一书中提供了许多“女丈夫”的事例到十八世纪末,世道一变。从这一刻起,西方社会的女人有越来越多的机会公开住在一起了。城市数量的增加,家政服务业的扩张,纺织品贸易的发展,女子教育的普及:这一切都为未婚女性离开家庭、自谋生路、彼此邂逅,创造了崭新的机会。
十八世纪还发生了一场男女性观念的革命,从而使女性友谊关系成了时尚。在诗歌里、在小说里、在现实生活中,女子之间纯真的爱情以前所未有的程度得到赞颂——它被颂扬为一种升华了的、不朽的激情,一个对求爱和婚姻都十分重要的支持。对于中产阶级和上流社会的女性气质而言,培养热切的同性关系,变得与成为一个女儿、妻子、母亲一样重要了。
这,便是夏洛蒂·布莱恩特(Charity Bryant)在1777年所来到的世界。她的父亲是马萨诸塞州的一名医生,作为家里最年幼的孩子,她受过教育,充满活力,经常和暴躁的父亲、跋扈的继母发生龃龉。他们在她二十岁的时候把她扫地出门,随后她成了一个漂泊不定的学校老师。二十三岁的时候,她就决定终身不嫁。“这种事绝对不会发生,”她对她的嫂子写道,“任世间千万人说我傻说我痴,我并不觉得他们的那些观念会增添我内中的幸福……我无法将他们的观念联结到我所认为的喷涌出幸福的唯一原则。”
相反,她把自己的情感能量都投注到一连串对其他年轻女性的热烈依恋之中。几年来,她都和住在邻村的默西·福特(Mercy Ford)保持着秘密通信,并花大把时间和后者待在一起。“只有和你一起的时候才会有慰藉,”默西写道,“我亲爱的,我简直无法告诉你我有多么想见你”;“如果我可以在夜里逃走,我一定过来”;他们该“拿走我们所获得的,并对此表示感激”。1805年,两人的父母都有点被吓着了,便制止了她们关系的发展。
不过在那个时候,夏洛蒂已经认识了莉迪亚·理查兹(Lydia Richards),另一个浪迹天涯的老师。她们成功地不时在别人的房子里同居。“这相互的爱恋是多么的甜蜜。”莉迪亚在1802年向夏洛蒂感叹道,“哦,我们该再次经历这份甜蜜,紧紧搂住对方的手臂。”你的脑袋属于“我的胸怀,夜晚,你必须在我的双臂里休憩”!
1807年,在她三十岁前夕,夏洛蒂开始了新生活。她搬到佛蒙特州西部,威布里治的一个边陲小镇,成了个女裁缝。在这里,她遇到了比她小七岁的西尔维亚·德雷克(Sylvia Drake),后者是她一个朋友的姐妹。几个月内,她就自己租了一间房,将这位年轻的女子收为学徒,并催促她尽快搬进来。“我不仅要你来做我的助手,我还渴望见到你,享受你的陪伴,享受同你交谈。”她这么强调。第二天,西尔维亚便“同意做我的助手,来陪我一起劳作”——夏洛蒂在几十年后回忆道,手稿里还有一些强调和删改的标记。
第二年,这对情侣为自己建了所一间房的屋子和裁缝店。夏洛蒂定制了一枚戒指。她们最初的几次出游都是回到老家马萨诸塞州。在那儿夏洛蒂向她的亲朋好友介绍了她的这位新伴侣。“我不必再为你的幸福担心了,因为你有了德雷克小姐作为终身伴侣,她是个如此亲切而忠实的朋友。”她的姐姐安娜(Anna)事后这样写道。莉迪亚·理查兹祝福西尔维亚:“作为你心爱之人的朋友,你关心之人的伙伴……愿你们永远彼此幸福。”西尔维亚则对她母亲写道:“她是我能渴望的一切。”在接下来的四十四年里,直到夏洛蒂于1851年去世,她们两人就再也没在任何一晚分开过。“在她们还年轻时,她们便将彼此视为终身伴侣。”夏洛蒂的一个侄子在1843年的《纽约晚邮报》上写道,她们的联合“对她们而言犹如婚姻般神圣”。当西尔维亚在1868年去世后,她们的家人便把两人合葬于一块联合墓碑之下。
夏洛蒂·布莱恩特和西尔维亚·德雷克的合葬墓碑过去发生的一切已然不可更易,但我们能从中看到什么则取决于我们如今的视角。一旦你开始察看,不难发现类似的伴侣无所不在。若去英国诺福克的海边小村庄诺斯雷普斯,你会看见许多公众人物——学者、军人、教育家、慈善家——证明安娜·格尼(Anna Gurney)和莎拉·巴克斯顿(Sarah Buxton)的结合。从1823年至莎拉去世的1839年,两位“村姑”作为一对伴侣生活在一起。她们把彼此称作“我忠实而心爱的另一半”;她们被一道埋葬在自家的祖坟;在她们教区的教堂里,她们作为“伴侣和结合在上帝之爱中的天选姐妹”被永远纪念。
不如再想想以下这些强势伴侣:莎拉·罗宾逊(Sarah Robinson)和芭芭拉·蒙塔古(Barbara Montagu)、弗朗西丝·鲍尔·科布(Frances Power Cobbe)和玛丽·劳埃德(Mary Lloyd)、薇拉·凯瑟(Willa Cather)和伊迪丝·刘易斯(Edith Lewis)。这些女人处于十八、十九世纪以及二十世纪早期知识圈的核心,她们是当时大作家、大思想家的朋友和同事。
1980年代,女同性恋历史学家的先驱莉莲·费德曼(Lillian Faderman)提出,这些充满热情的女性关系应该被称为“浪漫友谊”。她断言,在二十世纪之前,女性间发生性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想象的,即便对于那些同居同床者而言也是如此。比如“兰戈伦的夫人们”埃莉诺·巴特勒(Eleanor Butler)和莎拉·庞森比(Sarah Ponsonby),她们在1778年私奔,同床超过半个世纪,彼此互称“我的甜蜜爱人”和“我的另一半”——女性伴侣“很可能乐于不去在意她们的下半身”。
“兰戈伦的夫人们”埃莉诺·巴特勒和莎拉·庞森比之间的“浪漫友谊”然而,更晚近的学者提出了截然相反的看法。为什么当一男一女同枕眠的时候,就假定会有异性间的性关系发生,而对同性性行为,却总要拿出清楚的证据去证明?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对于性的沉默可能是有意的或人为的:但这并不总是意味着相关知识或行为的缺席。海伦娜·惠特伯瑞德(Helena Whitbread)和吉尔·列丁顿(Jill Liddington)关于安妮·利斯特(Anne Lister——约克郡贵妇、放荡的女同性恋者)私人写作的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证明,至少一些布莱恩特和德雷克在英格兰、法国和意大利的同代人,确实觉得自己属于某种女性亚文化群体的一员——这些女性彼此相爱并做爱。与此同时,人们也越来越认可,在乔治时代和维多利亚时代的文化中,充满了女同和男同性欲。
如今,布莱恩特和德雷克的故事获得了相应的再阐释。在新书《夏洛蒂和西尔维亚》(Charity and Sylvia,牛津大学出版社)里,雷切尔·霍普·克利夫斯(Rachel Hope Cleves)利用家庭资料、日记、回忆录和诗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充分地重现了她们的生活,并将其编织到早期美国边境生活的宏大历史当中去。这是一次艰辛研究的胜利,一段动人爱情故事的胜利。
虽然没有任何有关她们肉体关系的直接证据被保留下来,但是没有克利夫斯不能破解的影射。只要一个女诗人在描绘溪谷的景色,她就一定是在暗指女性的私处。当夏洛蒂把什么私人的东西忘在了默西家里,她的传记作者马上想到的便是一个自制的自慰器(“夏洛蒂可能利用她的缝纫技术来制作一只”)。当一个虔诚的基督徒忏悔自己成了一个“拥有不洁嘴唇的人”,相关的分析会不可避免地将其归为发生了口交。
无疑,脑海里闪现的那些关于同性恋的推测会令人耳目一新。然而,问题依然是,不论是根据我们的标准,还是根据当事人的自我意识,许多同居的浪漫友谊关系确实是无性的。在这些高洁的女性(和男性)之中,对生理冲动的升华,是一种值得骄傲的美德,其本身就是一种愉悦。美国的废奴主义者、女权主义者玛丽·格鲁(Mary Grew)指出,她和玛格利特·伯利(Margaret Burleigh)的终身伴侣关系,既是“比大多数婚姻都要亲密的联合”,又是完全纯洁的:“爱情是精神的,只有激情才是性的。”利斯特在1822年拜访了“兰戈伦的夫人们”后,沉思着说道:“我不禁觉得那必然不是柏拉图式的。”可即便是像她那样同性恋雷达灵敏度极高之人,对此也并不确定。
一个更有效的结论是:正如相较于性(sex),有更多的地方值得去爱,我们也应该这样来设想性(the sexual),即它比生殖器的交媾更具包容性。我们必须注意热烈同性友谊的情欲方面,抑或是,由这些友谊所正当化的各种不同形式的身体接触,即使这些接触发生在非情侣关系的女人(或男人)之间:接吻、抚摸、拥抱、把头埋在怀里、躺在或睡在彼此的臂膀里。对于巴特勒和庞森比,布莱恩特和德雷克,以及其他的女性伴侣,在生病期间护理对方,便是一种表达身体之爱和奉献精神的特别常见的方式。不同于过去对于朋友和爱人、清白之人和同性恋人、行为和认同二分法,性(sexuality)的历史日渐关心的是:探究情欲(the erotic)在不同类型的身体亲密行为、人际关系和情感文化中所扮演的角色。
那么,我们该如何来描述布莱恩特和德雷克的关系呢?克利夫斯论述的结论十分明确。不过,即使夏洛蒂的家谱在关于她的第一页上就露骨地宣称:夏洛蒂和西尔维亚的关系就和她们身边所有的夫妻一模一样——可单凭一个字母“m”,并不能支持一个如此宏大的论断。
当代仪式化女性婚姻的例子在过去也不是没有。利斯特的两任长期热恋对象都曾幻想过伪装成男人迎娶她。而利斯特的第三任,玛莉安娜·伯孔贝(Marianna Belcombe),为了钱在1816年嫁给了一个比自己老很多的鳏夫——只不过,在此之前,她已经先和利斯特交换了结婚戒指,并和后者一起参加圣礼以隆重庆祝她们的结合。在她们的心目中,这便是真正的婚姻:利斯特宣布:“她是我荣耀的、爱恋的妻子。”在1825年,两人恢复了婚约——她们相互剪下阴毛,把被亲吻过的阴毛放置在小盒之中,以便“让我们能永远戴在衣服底下来纪念彼此”。1830年代早期,已经开始新生活的利斯特向邻近的地主安·沃克(Ann Walker)求婚。为了纪念她们的结合,这对情侣交换了戒指,并一起于复活节在教堂里领取了圣餐。接着,她们先修改了遗嘱,再把两人的财产合并管理,最后组织家庭一起生活。这造成了一些公众的恐慌,但是,安的亲属还是把她的新妻子视为“家里的一员”。
而就布莱恩特和德雷克的案例来说,更多的还是一些旁证和间接证据。“我把你们视作一人,正如丈夫和妻子便是同一个人。” 夏洛蒂的嫂子在1843年给她们的信中如是写道。她们作为伴侣在一起生活,别人也将她们视为伴侣——不论是认可她们的人还是对她们不以为然的人(比如西尔维亚的许多亲戚)。可这就足够了吗?毕竟,婚姻不但是一种社会发明,还是一种性的或法律的发明。所以这是个可以讨论的案例,更是个可能令人误入歧途的案例。
因为,将这一案例,或者过去任何同性关系,主要作为婚姻看待,其最大的弊端便是:这会排斥这些伴侣同她们的朋友想象她们联合的其他方式,那些如今我们不太熟悉的方式,比如将她们视为:教会中的姐妹、知心好友、伙伴、亲密的同伴。这些都不是更次要的选择,或者仅仅是关于婚姻的委婉说法,而是有力的、和婚姻有重叠的替代性选择。
十九世纪,女性伴侣往往会使用“丈夫”、“妻子”这样的语言。但是母女的隐喻甚至更为流行,此外还有很多其他的隐喻。女子们吸收了种类繁多的家庭、宗教、科学、文学模式来描述她们的联合。
正因为同性婚姻是一种个人发明而非官方身份,它总是比异性婚姻更加脆弱,但却也更具灵活性。引人注目的是,同性伴侣是如此经常地将她 / 他们的关系颂扬为比普通的婚姻“更好”、“更亲密”的关系,是“超出”普通婚姻的。如今我们有能力发现前几个世纪里的同性婚姻,但不能因此一叶障目,抹杀它与异性婚姻样式相异的方方面面。
因此,过去的同性婚姻与当下的同性婚姻不尽相同。可是,无疑,对于男女间的结合而言,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早在1753年,检察总长达德利·瑞得爵士(Sir Dudley Ryder)便反对婚姻体制是神圣不更易的理念。他感叹:“感谢上帝!在这个时代,我们有了更好的婚姻制度,也有了许多其他更好的迷信观念。”可能今天的你会认为,如今,婚姻的迷信都已经不复存在了。
事实上,对于婚姻的定义,千百年来唯一不变的是,它总是被质疑。两百年前,婚姻改革甚至是个相较于今天更为核心的政治、社会议题。经过数年的激烈争执后,离婚法、夫妻财产、女性的婚姻权利皆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一些激进主义者甚至走得更远,他们完全拒绝婚姻,将其视为一个压迫性的父权制度:这,也总是一个骄傲的同性恋传统。
最后一个大问题是,究竟能否允许婚姻存在多样性。在大西洋两岸,一夫多妻制都曾被摩门教徒和其他团体严肃讨论过,并付诸实践。正因如此,在1850年代,英语世界的主要人权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选择将这一议题作为其伟大宣言《论自由》的终极例证。
对密尔来说,显然摩门教和一切宗教一样,是“显见的欺骗的产物”。并且,婚姻总体上明显对女性不公,因此,事实上,他本人对一夫多妻制深恶痛绝。但这都无关紧要;一夫多妻制应该被允许。毕竟:
正如只要人类未臻完善,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就是有益的,同样,在生活方式上允许不同的尝试,也是有益的;各种性格只要不伤及他人就该给予其自由发展的空间;只要有人愿意一试,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就该允许通过实践去证实。(《论自由》,译文参考孟凡礼译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版,66页)
人类的幸福和社会的进步取决于这样的自由。一夫多妻制与现代同性婚姻辩论不乏相似之处。让我们姑且看看前者还需多久便会重上议事日程。
(俊卿译。原文载于《上海书评》2015年3月22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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