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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苍南县宣判一起群体性打砸犯罪案,22名现场打砸者获刑
2014年4月19日,温州苍南县灵溪镇发生1起由城管执法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事件中,群众围堵城管执法车辆,部分社会闲散人员乘机滋事打砸,造成5名搬运工人有1人重伤、2人轻伤、2人轻微伤,包括警车、救护车在内的6辆车辆毁坏。3月20日下午,苍南县法院对该事件引发的涉嫌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财物案进行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22名被告人1年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检方指控,2014年4月19日8时45分,苍南县灵溪镇城管局工作人员带领协管员、搬运民工,在大门路与康乐路路口对一煤气灶店的物品占道进行责令整改时,被过路的黄祥拨拍摄。8时55分许,黄祥拨因拒绝删除录制的执法画面,被协管员刘荣进、陈兴鹏、曾瑞辽(后均被行政拘留),以及搬运民工赵三远、沈孝贤、周强强等殴打倒地(经鉴定为轻微伤)。后来,因无法离开现场,参与打人的赵三远、沈孝贤、周强强和另2名搬运民工申南洋、赵二远躲进城管执勤临时租用的中巴车。
黄祥拨因拒绝删除录制的执法画面,被协管员刘荣进、陈兴鹏、曾瑞辽(后均被行政拘留),以及搬运民工赵三远、沈孝贤、周强强等殴打倒地(经鉴定为轻微伤)。网络图片9时15分许,县公安局灵溪中心派出所民警到大门路与康乐路交叉口,试图将5名被害人带离中巴车、前往派出所调查处置时,遭到围观人员阻拦。10时许至18时许,县公安局灵溪镇派出所、特巡警大队等陆续增派人员支援。
期间,被告人李发辩、唐文言等社会闲散人员趁机滋事,持石头、水泥块、木棍等随意殴打他人、打砸车辆,造成5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现场还有中巴车、小货车、救护车各1辆,以及3辆警车不同程度受损,路口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在上述过程中,王人茂、李孝完、王超未伤人,但存在打砸警车等的情节。
去年12月,苍南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被告人无异议,但相关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将李发辩、唐文言等19人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不当,应为寻衅滋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多是通过微信朋友圈或其他渠道得知城管打人后,凑热闹才来到现场;在现场的行为,主观上多为寻求精神刺激,是寻衅滋事的表现,没有追求重伤的结果,客观上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直接造成了重伤的后果。此外,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属共同犯罪不当,因为被告人都是一时兴起,彼此间没有犯意联络。
苍南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参与故意伤害犯罪的被告人尽管不能明确谁直接殴打了受重伤的申南洋,参与的时间也有先后、长短,但每个参与犯罪的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均是基于城管打人而泄愤殴打5名被害人,或者打砸车辆。通过他们在现场的表现分析,尽管时间上不一致,事先没有预谋,但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形成事中联络和默契,属共同故意犯罪。关于定性问题,被告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因为造成1人重伤、2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后果,被毁坏的财物价值11.4万元,已超出寻衅滋事罪的涵盖范围,应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李发辩、唐文言等19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人茂、李孝完、王超结伙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尽管3人个人毁坏的财物数额不大,但同理,3人与其他打砸分子形成共同故意犯罪,应对被毁坏财物11万多元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发辩、唐文言等11人直接参与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开鎚、张惟锐、林恩营等8人未直接殴打被害人,被告人王人茂、李孝完、王超个人直接毁坏的财物数额不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从犯。综合考虑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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