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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者死亡后赃款怎么办?南京中院:没收违法所得
犯罪嫌疑人尚未定罪,却因故死亡,被扣押的违法所得该如何处理?
南京市中级法院3月19日对这样一起案例作出裁定:没收扣押在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的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90余万元。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南京江宁科学园发展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工程招标、预决算及合同签订等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苏果购物卡、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0.79万元。
张某因此于2013年8月3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案发后,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先行追缴并扣押财产90.79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妻子李某代为退缴12.3万元;被告人张某对外借款50万元;被告人张某集资款28.49万元。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月16日,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因病死亡。
以往这类案件的处理,如果被告人死亡,对案件的审理随之终结,也无法追缴其违法所得。
不过,2013年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80条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据此,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29日向南京中院提出没收张某受贿违法所得的申请。
庭审中,南京检方认为,张某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月16日死亡,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违法所得共计90.79万元,且张某家庭财产至少为240万元,有可供没收的财产,应当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张某的妻子李某则提出,自己对丈夫李某的受贿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检察机关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赃款去向,丈夫受贿所得茅台酒已经扣押在案,所得购物卡已被丈夫消费,无证据证实扣押在案的钱款系丈夫违法所得。
李某表示,丈夫去世后,她作为张某的妻子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利,请求法院驳回检察机关的申请。
南京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受贿犯罪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87.8万元、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依法应予没收。申请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被告人张某受贿违法所得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对李某“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赃款去向,无证据证实扣押在案的钱款系违法所得”的说法,法院认为,李某的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无合理解释且无证据予以证明,上述扣押在案的财物均应认定为张某实施受贿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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