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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发展会员28万人“销售额”逾2亿,一传销团伙9人获刑
姚某、赵某、程某、孙某、宋某等9人利用两家生物科技公司搭建网络平台,以“拉人头”“金字塔”模式,进行团队和多层次计酬,发展会员28万人,销售额约两亿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枣庄中院二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上述人员缓刑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两年发展会员28万人,“销售额”2亿余元
判决书显示,2016年11月份,姚某、赵某、程某、孙某、宋某等人利用两家生物科技公司搭建网络平台,以“万店连锁和会员制”形式销售,要求参加者以出资人民币360元购买实际价值低廉的化妆品为条件,在网络平台上注册为会员,并通过夸大经营项目及盈利前景,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以加入先后顺序组建AB双区的金字塔状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即报单)为依据,分别获得层奖和量奖;以直接推荐关系为顺序组建太阳系层级,以会员每月购买90元商品(即复消)为条件,参与者可以获得1至20代下线复消金额一定比率的复销奖。
为了快速发展会员,该公司还制定了奖励政策。对下线较多或者下线复消金额较多的会员,另外按照复消金额一定比率给予市场总监奖、董事分红奖;以出资1万元购买商品为条件,取得开设专卖店资格,每办理一名会员注册手续取得店补人民币18元的店补,另外可以享受5折进货优惠(会员购买为6折)。
判决书称,上述两家生物科技公司成立后,共通过以上方式发展会员326层28万人,收入人民币2亿余元。涉案嫌疑团伙9人于2018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逮捕。
法院: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赵某、孙某等9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判处9名被告人缓刑到有期徒刑七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判决后,姚某等8人提出上诉。姚某上诉称,其没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会员,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另外,涉案的生物科技公司取得了相关公司产品代理授权,具有直销资质。另外7人均以“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应认定其为从犯”为由提出上诉。
枣庄中院经审理查明,两家涉案生物科技公司,以推销商品为名,夸大经营项目及盈利前景,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成为会员,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涉案的两家生物科技公司并为取得相关企业的直销经营资质,不具有直销经营资质。经查,上诉人赵某、孙某、程某、宋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传销组织,并分工配合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上诉人赵某、姚某等人积极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为传销组织发展大量参与人员,上述7名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诉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鉴于上诉人宋某劝说两名同案犯自首,可从轻处罚。枣庄中院据此于5月28日维持原审判决中对8人的定罪及量刑部分,将宋某的刑期由五年六个月改判为五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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