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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商业短信被判赔,工行二审称停发可能损害其他持卡人权益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2015-03-18 20:54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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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7月,上海市民刘先生因不满银行频繁发送商业信息,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简称“工行”)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被告工行应该停止发送商业信息,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判决后,刘先生和工行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18日,这起上海首例公民诉银行发送商业短信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开庭。

工行:一审判决可能损害其他持卡人合法权益

        法庭上,工行认为,一审判决仅通过列举刘先生提供的涉案短信内容,即将涉案短信定性为“商业性信息”极为牵强,“工行向刘先生发送的短信,均为与银行卡或银行业务有关的优惠活动信息,目的并非盈利,而是希望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不仅此类短信是免费发送,甚至有些活动中,客户享受的优惠款项都是由工行向合作商户进行支付和补足的。”

        “就信用卡的性质而言,相关合同和章程明确约定了信用卡的目的就是为了消费,提供消费优惠信息本身是信用卡功能之一,发送相关短信就是信用卡的附属功能,完全是和信用卡有关的内容。”工行认定不能将涉案短信定性为“商业性信息”。

        工行还表示,一审判决认为工行与刘先生双方约定的条款中“工行可向持卡人发送‘与牡丹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存在两种解释,应狭义理解为“有关身份确认、余额变动、消费提醒、转账到账等有关银行卡交易情况的服务短信”,这不符合中国银行业惯例。

        “有关客户银行卡交易情况的短信多属于银行定制类短信,客户需要另行进行申请方能接受此类短信,故并不属于合约条款中‘与牡丹信用卡有关的信息’范畴,因此合约中条款表述并无歧义。”工行认为,本案《领用合约》条款中“与牡丹信用卡有关的信息”按照通常理解,本身就不包括有关客户银行卡交易情况的信息,故一审判决关于合同条款的狭义解释违反银行业惯例。

        此外,工行在上诉意见中还称,在约定的条款中检索不到任何一种表述支持可以用短信回复来取消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因此,刘先生用短信回复的形式取消服务并不被认同,“工行要核实取消行为是否持卡人本人真实意思表达,因此必须用合理的方式来取消服务,通过拨打客服热线或者到柜台办理的方式。”

        工行陈述表示,刘先生的起诉以及一审判决意见不仅损害了工商银行的声誉,也可能损害到其他持卡人的合法权益。“若被要求停止发送信用卡消费优惠信息,其他持卡人则也可能不能享受相关信用卡功能。”故工行恳请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恳请二审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刘先生当庭表示,赞赏一审原判将侵犯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利解释为侵犯一般人格权的理论贡献。

        不过,对于一审法院不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和律师费的判决,刘先生认为,5万元损失赔偿和1万元的律师费赔偿要求都是合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上诉人为维权而支出律师费属于合理开支,不应因原告本人职业身份而受到影响。

        同时,刘先生重申,其主张的权利既具有人身权、又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垃圾短信占用了原告手机空间;原告需要阅读、辨别并删除;垃圾短信给原告造成了生活中的烦恼和不便,其需要通过电话、网点投诉进行处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若原告的损失难以计算,可以依据被告因此的获利及支付能力加以确定。

        “工商银行作为市值全球第一的银行赔偿能力毋庸置疑,依照规定,法院应当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赔偿数额。”刘先生说。

        他还表示,本案是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利的首次司法判决,将为类似案件处理树立参考,故恳请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由于两方上诉人之间分歧较大,法庭未组织调解,将择期宣判。

【案件回顾】

        2011年6月,刘先生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畅通卡,之后便不断收到工商银行通过“95588”平台向其发送的商业信息:“购车有惊喜,分期0费率!”“6天5晚济州釜山游”……

        刘先生对这类短信非常反感,为此曾三次向工商银行的“95588”发送短信,要求其停止发送。工商银行要求其拨打服务热线或者前往营业网点反映。

        “我曾经拨打过几次95588热线,热线表示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但没有停止发送短信。”刘先生很无奈,“当时没有想到诉讼,所以没有保留电话语音的证据。”

        由于“95588”是专用服务短号码,刘先生难以用手机上的安全软件屏蔽该号码发来的信息,只能手动删除,这对他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刘先生粗略统计了一下,自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其手机中留存的工商银行的商业短信数量超过30条。

        2014年7月,刘先生将工商银行诉至浦东法院,要求其停止发送商业信息,赔礼道歉;赔偿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万元,损失5万元。在收到刘先生诉状之后,工商银行立即停止了向刘先生发送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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