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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独家|贵州“杀人犯”20年不认罪,省检察院复查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2015-03-17 09:56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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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已服刑近二十年,但其始终拒不认罪,坚持申诉。

        3月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贵州省检察院获悉,该院正在复查二十年前的“杨明故意杀人案”。

        1995年初,贵州省天柱县女子王某某被人杀害,杨明被认定为凶手,于1996年12月被判处死缓。至今,杨明服刑已近二十年,但其始终拒不认罪,坚持申诉。

        杨明的申诉代理律师张磊介绍,该案曾被黔东南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在没有增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黔东南州检察院重新起诉。几天之内,法院判决杨明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缓。

男子被指杀害前女友

        1995年2月18日,一具高度腐烂的女尸出现在贵州天柱县一处下水道口。后经辨认,确定死者系该县女子王某某。曾与王某某有过亲密交往的杨明被疑为作案对象,于当年3月29日被刑拘,8月28日被批准逮捕。

        澎湃新闻获取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明于1993年与受害人王某某相识后,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在王某某前往广东打工期间,被告人杨明又与该县城关镇的杨某某恋爱。

        王某某获悉二杨同居后,便回到天柱县,并于1995年1月21日晚找到杨明。二人发生争吵,杨明见甩不掉王某某,遂起杀人恶念,并将王某某带到其家住房一楼开的卡拉OK厅。次日凌晨1时许,杨明将王某某扼死,并将尸体抛于其住处附近的荷花塘下水道内隐藏。

        判决书称,上述犯罪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及验尸报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证人杨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据此,贵州省黔东南州中院于1996年12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贵州省检察院决定复查

        从2013年开始,律师张磊为杨明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他告诉澎湃新闻,从侦查阶段至今二十年,杨明始终未做有罪供述。澎湃新闻获取的该案起诉书、判决书等司法文书,也未显示杨明有任何认罪情形。

        案卷材料显示,在一审法院黔东南州中院作出判决后,杨明向贵州高院提出上诉。此外,受害人王某某的家属也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要求判处杨明死刑。

        1998年3月4日,贵州高院裁定驳回杨明的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满后,杨明被改判为无期徒刑,但其始终拒不认罪,与家人坚持申诉。

        2015年3月2日,杨明的妹妹杨孟贞告诉澎湃新闻:“近几年我们每月都去检察院申诉,直到2014年10月,贵州省检察院说他们已经开始复查案件,并且找了我母亲和相关证人,以及当年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随后,澎湃新闻致电贵州省检察院核实此事,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检察院在2014年已启动对“杨明故意杀人案”的复查。除此之外,该工作人员表示不便透露更多信息。

案件退侦后未增加证据又重新起诉

        案卷材料显示,1996年9月13日,贵州黔东南州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明故意杀人。该案经黔东南州中院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后,于当年11月1日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退补函称:“经法庭调查质证和卷宗材料,除有杨某某一人的部分间接证据能证实是杨明所为,其他无任何一点直接证据证实王某某是被杨明杀害的证实(疑为“真实”)材料,你院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故将案件退回你院进一步补充侦查,以便查清本案的犯罪事实。”

        张磊称,1996年12月10日,在没有增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黔东南州检察院重新起诉。案件在当年12月24日开庭审理,两天后法院判决杨明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缓。

        张磊告诉澎湃新闻,他已于2015年1月27日向贵州省检察院邮寄了申诉书及申诉代理意见。

警方被指“押人取证”

        张磊认为,本案全凭间接证据定案,而认定杨明作案的最关键的间接证据是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但该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存在暴力取证、诱证等嫌疑,其本身也是矛盾的,是不符合事实的、虚假的。”

        资料显示,证人杨某某于1995年4月3日被传唤,在没有任何证据指向她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杨某某次日即被以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

        4月12日,在杨某某第一次做出不利于杨明的指证后,被转以赌博罪名收审,直到5月23日取保候审。张磊称,整个讯问过程没有任何涉及其故意杀人及赌博的事实。

        张磊还指出,杨明曾当庭陈述遭到长时间连续审讯和打骂,侦查人员还指使同监室人员殴打致其重伤。

        “同一个侦查机关,同样的侦查人员,能够对杨明实施刑讯逼供,就让人有理由怀疑他们为取得杨某某对杨明的指证,会同样对杨某某实施刑讯逼供。不然,为什么要关押证人50天?”张磊说。

        此外,张磊在申诉意见中还对杨某某的证词的事实部分提出了质疑。如杨某某证词中称,她在1995年1月22日中午起床时看到杨明脸上有三道抓痕,这与对杨明的身体检查结果不符。杨某某在被关押期间给杨明写了两封信,称自己“怀孕”和“身染重疾”,但这并非事实。张磊怀疑,这些谎言或许是其配合侦查机关对杨明骗供、诱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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