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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发声力挺律师正当权益:保你人身安全,让你充分发言

澎湃新闻记者 蓝天彬
2015-03-13 17:0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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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认为,南京市中级法院这一举动是法院与律师群体在朝着“相互尊重、协商对话”相处新生态、携手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上迈出的又一重要步骤。

        在庭审中,法官应充分听取律师对案件发表的意见,不得无故打断律师的发言,不得在当事人面前发表贬损律师形象的言论。

        近日,南京市中级法院院长胡道才签发电传文件,要求该市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的正当权益和人身安全保障。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南京市中级法院宣传处获得证实,上述文件及其内容的真实存在。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南京法院与律师群体在朝着“相互尊重、协商对话”相处新生态、携手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上迈出的又一重要步骤。

告别“法官律师相互指责”

        律师用夸张的行为艺术来“死磕”法官,法官则咆哮着将情绪失控的律师逐出法庭……近几年,在一些案件的庭审现场,常常会出现律师与法官“互掐”的场景,甚至会给人一种“律师与法官是天生冤家”的错觉。

        实际上,律师与法官之间的隔阂、不信任以及相互提防、相互指责,在不少地方的确存在。不仅如此,甚至当事人也会在庭审中对律师发起非理性的“攻击”。

        去年11月,南京一家基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告官”案件。律师陈杰(化名)作为政府部门的委托代理人,正常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他发表了一些在原告方认为是“偏袒”政府的意见。庭审结束,陈杰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正准备走人,突然被人扔了几个生鸡蛋。

        此时,一大波人员正准备离开法庭,人声嘈杂,而法院的录音录像设备也已经关闭。是原告方当事人干的,还是旁听人员扔的,不易调查。陈杰身上一片狼藉,却无可奈何。

        1个月后,另一家基层法院,又是行政诉讼案件,又一名政府部门的诉讼代理人,也遭到了原告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的“围攻”。多人指着政府方律师的鼻子辱骂、吐口水,还动了拳头。

        同样,也有律师投诉称,不满个别法官的审判作风,非常粗暴地打断律师发言,未让其充分阐述观点等。

        “事情已经发生了,关键是事后怎么来解决、怎么来预防类似事件尽量少发生甚至不再发生。”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蔺瑸对澎湃新闻回忆,面对这一国内普遍存在的难题,南京市中院、市法官协会、市律师协会并没有予以回避,而是坐下来,研究处理方案,并从工作机制的高度来加以分析,提出应对和完善的方案。

        南京市中院的人士也对澎湃新闻表示,维护律师在庭审中的正当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不人为设置障碍,这也是该院下发上述文件的背景所在。

        澎湃新闻看到,该通知的第一条就重申,“法院司法活动离不开律师的参与”,法院要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司法活动,“充分保障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这也是提醒法官,律师与法官并非“水火不容”,不应无故地相互“挤兑”、指责,双方都是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都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而应给与相互的尊重。

法院录音录像设备“无死角”开启

        针对上述律师在庭审后遭人围攻等现象,南京市中院在文件中用了较大篇幅做出规定,来保护庭审期间律师的人身安全。

        比如,庭审中,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受到一方当事人言语威胁或者人身攻击的,法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休庭处置。

        南京市中院还要求,法院在庭审时,要确保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始终开启”,确保法庭录像不留死角。哪怕是庭审结束了,只要当事人和旁听人员没有离开,法院的书记员也不得关闭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这样,一旦出现律师人身安全受威胁的事件,法院能第一时间将整个案发过程的原原本本地记录下来,为事后的追责锁定第一手的证据。

        对于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南京市中院要求,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有权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对闹事者给予罚款、拘留。情况紧急的,法官可以先决定并宣布,然后再后院长批准;构成犯罪的,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律师协会若因调查工作的需要,要求法院提供庭审中的录音、录像资料时,法院应当及时提供。

        南京市法官协会秘书长沈亚峰对澎湃新闻说,以往也有律师权益和人身安全的规定,但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这次南京市院专门发文重申,但很有意义。

        不仅停留在纸面上,据沈亚峰介绍,在现实中,南京法院也加强了与律师群体的沟通。比如,每隔半年召开一次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的联席会议,通报、协商各自的情况;法院制定规范性文件,会邀请律师发表意见;法院开通网上诉讼服务中心,便利律师在网上提交诉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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