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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门店被淹受损30余万保险公司只赔3万,法院:全赔
去年7月,在重庆市江津区经营一家餐馆的廖先生给自己的餐馆购买了一份保险。一个月后,廖先生的餐馆因洪水过境被淹,损失30余万元。廖先生庆幸买了保险,但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营业执照的备案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只同意赔付近3万元。为此,廖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书,江津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廖先生的全部损失。6月1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江津区法院获悉,保险公司已向廖先生全额支付了赔偿款。
受损店铺
为临江店铺买“百万保单”,次月店铺遭水淹
2020年4月,廖先生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开了一家名为“疆津一只羊”的餐饮店。7月2日,廖先生通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为自己的餐饮店购买了一份店铺财产保险。
该份保单载明,被保险人名称为江津区羊鲜餐饮店,被保险人地址为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61栋117号,保险期间:2020年7月3日00时起至2021年7月2日24时止,总保额100万元,保费750元。保单还特别约定:每张保单仅承保单一场所地址。
次月19日晚,由于长江洪峰过境,洪水淹进廖先生的店铺,电器、家具、监控系统及收银系统等受损。后经司法鉴定,廖先生遭受的财产损失为37万余元。
廖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一份报告。该报告载明:我司认为本次事故保单责任成立。由于保单约定的保险地址为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61栋117号,面积为30.57㎡,因此仅对此面积内受损电器、家具进行核定。定损金额为31701元,理算金额为29355.95元。
廖先生认为自己为餐饮店购买了100万的保额,保险公司就应当对自己的损失全部赔付,遂向江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赔偿款。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部分)
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庭审中,保险公司指出,江津区羊鲜餐饮店实际经营场所有一百多平方米,而保单上所写的被保险人地址为滨江路61栋117号,该地址对应的房产证中载明的面积为30.57㎡。同时保险合同中约定,只针对单一场所地址承保。因此,保险公司只对30.57㎡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有理由不赔。
承办法官现场调查发现,原来该餐饮店由三处房产组成(117号、118号、61栋),共100多平方米,三处被廖先生合并为一个整体进行装修并对外营业。其中,117号的房产证确实只有30.57㎡。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地址亦为117号。保单上显示的被保险人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庭审中,双方对于投保面积争执不下。廖先生表示,业务员在查看营业现场时,他已据实告知了经营面积。保险公司则称,面积不是店铺财产险的关键要素,不影响保费,影响保费的是保额。
法院审理认为,从《店铺财产保险保单》上看,被保险人名称为“羊鲜餐饮店”,可以看出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应是对整个餐饮店进行投保。从该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来看,廖先生在投保时至今,其经营场所的结构和面积大小均无变化,虽然该场所涉及到三个房产证,但在实际装修中已经浑然一体,且廖先生从投保时至今一直是以完整的餐饮店整体经营,无法分割,并不属于有多处经营地点的情形,应视为单一场所地址。
此外,保险公司在庭审中对保险业务员的证人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并且对承保范围为30.57㎡如何在整个经营场所中界定等问题均不能作出合理陈述,更没有提供依据,故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最终,江津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三十余万元。
6月11日,澎湃新闻从江津区法院获悉,保险公司已向廖先生全额支付了赔偿款。法官提醒,对于投保人来说,一定要读清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赔事项,明确投保范围、投保对象等,检查是否符合自己的投保意图。对于保险人来讲,要控制风险,就必须规范核保流程并留下相应依据,对于影响保险合同的关键要素一定要明确纳入合同内容中并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就会为争端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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