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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索赔,什么情况下才支持“假一赔十”?

澎湃新闻记者 蓝天彬
2015-03-11 22:57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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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仅是销售者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或者采取以次充好等手段欺骗消费者,这种情况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只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CFP 图

        3月11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召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会上了解到,法院判决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有的判经营者承担一倍赔偿,也就是通常讲的“退一赔一”的责任,有的是三倍赔偿,即“退一赔三”,还有的则是十倍赔偿。

        为什么会出现不同赔偿责任的判决?

        南京市中院法官沈亚峰解释说,这类案件都是属于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在承担正常的赔偿责任后,再依法承担超过消费数额数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目前,通常适用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具体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除食品安全领域以外的所有消费者权益纠纷,而《食品安全法》仅适用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

        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经营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以按500元数额主张。

        如果消费者主张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沈亚峰还解释说,时间节点的不同,经营者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也不同。

        2014年3月15日之前发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适用修改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构成欺诈的,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

        2014年3月15日以后发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适用修改后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食品安全法》仅适用于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可以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比如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如果销售者销售过期食品,就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如果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仅仅是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对所销售的食品作虚假宣传,或者采取以次充好等手段欺骗消费者,这种情况虽然与食品有关,但不涉及食品安全,所以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只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欺诈条款,应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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