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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房产加名,后妈不让女儿住,却得到法院支持
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房屋归男方所有。随着时间的推移,女儿成年,男方再婚,继母却不让男方的女儿在该房屋内居住。现在女儿主张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法院会支持她的请求吗?
一、案情:女儿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
本案中,王荻(化名)是王某和前妻李某的婚生女儿,早年间,王某和李某离婚,双方约定,房屋及孩子的抚养权均归王某所有。岁月如歌,王某又给王荻找了个“后妈”张某,可是张某在与王某结婚后,却拒绝已经成年的王荻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王荻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父亲王某毕竟不愿女儿受委屈,认为王荻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同意王荻的诉讼请求。他说,他和前妻李某离婚时,李某之所以同意涉案房屋归王某所有,是因为王某曾写下一份承诺书,承诺让王荻在该房屋内居住。只不过在2008年,王某对涉案房屋的产权进行了变更,将张某增加为房屋共有权人,其与张某各占50%的份额。
然而张某辩称,不同意王荻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王某和她共有的,各占50%的份额,该房屋上并未设置任何用益物权,王荻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王荻主张的居住权无任何法律依据!
二、法院审理: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首先,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规定的权利,那么在202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涉及到居住权的纠纷,能否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审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所以,对于居住权纠纷,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王荻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她的主要依据是王某和前妻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以及王某单方出具的承诺书,但在王某和李某分割房屋时,并没有为女儿王荻设立相应的权利。
此外,王某出具的承诺书本就属于他作为王荻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
最关键的问题是,王某和张某再婚后对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王荻没有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父亲和继母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也没有向不动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
最终,由于缺乏权利基础,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王荻的诉讼请求。
三、如何设立一个有效的居住权?
居住权一般是由房屋所有权人为了保障特定对象的居住权利而设立的,因此居住权属于保障性权利,其设立一般是无偿的,设立期限可由双方协议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367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②住宅的位置;
③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④居住权期限;
⑤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合同订立后,注意这时居住权还没有设立,最关键的一步是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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