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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党籍案落幕,问题来了:政党撤销党员党籍司法凭啥管?

澎湃新闻记者 刘旌
2015-02-27 08:5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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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立院”党团24日举办新春团拜,邀请马英九(中)、国民党主席朱立伦(右)、“立法院长”王金平(左)等人出席。

        延宕了一年半之久的王金平“党籍”纷争,终于在羊年开端落定。

        2月25日下午,中国国民党主席朱立伦在国民党中常会上确认,台湾立法机构负责人王金平的国民党党籍“无疑义”。此前,王金平在其国民党党籍确认案中,曾两度胜诉。台湾问题研究人士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指出,朱立伦的此番表态,意味着国民党不会就此案再上诉。回溯本案,对台湾亦具诸多标志性意义。

        2013年9月,台湾当局领导人、国民党时任主席马英九认为,王金平涉嫌司法关说,已不适任立法机构负责人。

        当月11日,国民党考纪会开除王金平党籍。 王金平不服处分,随即向法院提起“确认国民党员资格存在”的民事诉讼。

        2014年3月、9月,一、二审法院判决王金平胜诉。当年10月,国民党中央又向台“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一起看似为政党“家事”的“撤销党籍”案,为何会演变成一宗司法案件?

        “此案发生之初,国民党和台湾当地法院就曾对案件的管辖权存有异议。”孙煜华说。孙是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曾长期关注王金平“党籍”案。

        他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双方对管辖权的分歧在于:国民党认为,王金平的党籍问题是党内问题,应属自治范畴;但法院认为自己也具备管辖权。

        对此,法院主要基于两个法律依据。其一是,党员加入政党的行为,应受到台当局所谓“宪法”第14条所保障的结社自由条款的保障;其二,“人民团体法”46条规定:政党法人之登记及其他事项,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准用民法关于公益社团之规定。“依据后者,法院实质上是将本案作为一起民事案件审理。”

        法院之所以判决王金平胜诉,主要依据的也是“人民团体法”。

        台湾联合新闻网此前披露,法院认为,国民党未依“人民团体法”规定处理该撤销党籍作业,国民党考纪会违反程序正义,撤销决议应属无效。

        孙煜华就此进一步解释称,法院依据的是“人民团体法”第27条规定。

        该条款为:人民团体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应有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其还进一步规定称,会员(会员代表)除名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有关王金平的国民党党籍撤销问题,就适用这一条。法院的基本观点是国民党考纪会并非适格的撤销主体。”

        回观此案,孙煜华认为其对台湾具有标志性意义。

        孙煜华表示,由于政党内部问题的解决,传统上依据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法院来说,也会考虑到对这类案件的裁断有可能对自身威信产生影响。“司法以前一般不会介入政党的内部纷争。”

        但台湾当地法院介入此案,可见其弘扬“宪法”精神,保障“党员”的起码人权。亦可将本案理解为法院对国民党党内规章的一次“违宪审查”。

        “法院的判决也确实产生了政治效果,即保住了王金平的国民党党籍。”孙煜华称,在台湾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党籍”是王金平政治生涯的前提。

        2月25日,朱立伦还表示,有关王金平的原党纪处分,将交由新考纪会研议。

        对此,孙煜华分析认为,这表明朱立伦对“有违党纪”的问题绝不姑息。“确认‘党籍’无疑义,不等于国民党认为王金平没有违反‘党纪’。”党纪问题属于党内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法院是不宜介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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