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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洋日丨保护蓝色海洋,厦门海事法院在行动

2021-06-08 18: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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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是第13个“世界海洋日”和第14个“全国海洋宣传日”。为普及海洋知识、传播海洋文化,提升全民海洋意识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厦门海事法院从不同侧面展现海事司法服务保障蓝色海洋的生动实践。

活动篇

参与增殖放流

助力海洋生态保护

为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水生生物养护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6月7日上午,厦门海事法院参加了由厦门市海洋发展局举办的“养护水生生物 建设美丽中国”为主题的增殖放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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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殖放流活动在厦门市下潭尾红树林公园举行,共放流黄鳍鲷苗种约10万尾,黑鲷苗种约8万尾。据悉,今年还将陆续放流大黄鱼、长毛对虾等7个经济物种和文昌鱼、中国鲎2个珍稀水生物种,预计全年将放流41073万尾(只)以上。

近年来,厦门海事法院深刻把握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依法公正审理多件涉非法捕捞行政处罚的海事行政案件。与此同时,积极参加厦门市组织开展的增殖放流、严格实施伏休制度、恢复红树生态系统、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活动, 为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生态平衡提供强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

小知识:什么是增殖放流?

即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河流、湖泊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行为,能补充恢复生物资源群体,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是国内外公认的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审判篇

渔民以这种方式申请补助金

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国家为了维护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对更新改造“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海洋标准化捕捞渔船给予资金补贴,这种好政策却被有的渔民用“歪”了。近日,厦门海事法院依法审结两件涉渔船更新改造国家资金补助发放海事行政案件,支持涉海行政机关针对擅自改变渔船主尺寸、主机功率和作业方式依法作出的不予发放更新改造国家资金补助的行政行为。

原告张某海、刘某传因不服被告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关于驳回案涉渔船更新改造国家资金补助申请的《听证结果告知书》,分别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行政行为。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原告所属渔船经行政机关批准的作业类型为围网,但原告却擅自加装拖网,围网和拖网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海域捕捞渔船作业类型,其相应作业方式也存在明显差异,违背国家给予渔船更新改造资金补助的目的和作用。行政机关据此认定该渔船擅自更改作业方式违反了船舶更新改造补助相关规定,决定驳回案涉渔船更新改造资金补助申请,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农办渔〔2017〕68号)第十五条“更新改造渔船取得相关证书证件后擅自改变主尺寸、主机功率和作业方式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更新改造补助申请不予受理”之规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两件案件判决后,原告均息诉服判,判决已生效。

上述案件的审理体现了厦门海事法院在审理涉海行政案件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促进海洋渔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海洋资源保护开发能力的提升,为福建省发展壮大远洋渔业,推动海洋渔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渔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海事司法保障。

小知识:围网和拖网的区别

围网是一种以长带形或一囊两翼形网具包围鱼群进行捕捞的作业方式,主要对象为中上层鱼类。拖网是一种利用拖拽袋形网具来捕捞海洋底层及中下层鱼群的作业方式。和围网相比,拖网缺乏选择性,且破坏了海洋底栖生物的生存环境,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更大。

案例篇

依法审理

涉“三无”船舶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1日,中国渔政厦门市支队(以下简称“厦门渔政”)在厦门市何厝避风坞内查获一艘船长9米、无船名船号的玻璃钢快艇。该船无在船人员,船上携有10张三层流刺网,起网机上有残留鱼鳞。执法人员检查完毕后,将船舶拖至高崎避风坞停放。蔡某以船舶所有人身份前往厦门渔政处交涉。厦门渔政向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先行登记保存案涉船舶。2019年6月3日,厦门渔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船舶属于“三无”船舶,予以没收。蔡某主张,船舶被查处时正停泊在避风坞内,未从事任何违法作业,该船建造之后至被查获前,仅进行了试捕,尚处于海上测试阶段,不应被定性为“三无”船舶没收,处罚决定法律适用错误;厦门渔政进行现场检查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所实施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亦不当,构成程序违法。蔡某遂起诉请求判决撤销厦门渔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国务院批复的《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是针对船舶处于“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这一违法状态设定处罚。蔡某主张船舶处于港内停泊状态、未投入生产、未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等情形,均不能作为行为违法性的阻却事由。厦门渔政对蔡某船舶系“三无”船舶的认定,定性准确。考虑到水上执法、海上执法的特殊执法环境,在客观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现场检查不要求必须有当事人在场,厦门渔政的现场检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厦门渔政为便利强制执行的考虑,在处罚作出前,将船舶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超出证据保全的目的和需要,构成程序违法,该项程序违法尚不构成对蔡某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权利的实质性损害。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应在保留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判决确认程序违法。据此作出裁判。

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蔡某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一是准确把握“三无”船舶清理的规定,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对作为清理对象的“三无”船舶的范围界定予以确认,全面支持“三无”船舶清理取缔工作,从源头上加强对海上违法作业、违法活动的法律规制。

二是从海上执法的特殊环境出发,正确解读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行政执法的程序要求,切实支持涉海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提升打击“三无”船舶执法工作的成效。

三是充分发挥海事行政审判监督职能,严格公正司法。在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效力的同时,对不当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给出否定性评价,指出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或者禁止离港等措施,达成防止行为人转移财产、解决“执行难”之目的,有力指引和促进涉海行政执法进一步提升规范化水平,对推进依法管海、依法治海,推动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厦门海事法院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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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世界海洋日丨保护蓝色海洋,厦门海事法院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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