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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按摩女“搜身讨10元服务费”被判抢劫罪,警方疑涉刑讯
宋慧(化名)眼中的一场“小纠纷”,最终被认定为成一起“劫案”。
40多岁的宋慧常在昆明做按摩生意,2013年却被联防队员扭送至派出所,称其涉嫌抢劫。宋慧则称,起初是因一名男子对其“摸胸”,她想搜对方的身索要10元“服务费”。
2013年底,宋慧一审被判处抢劫罪,获刑3年半。本案被发回重审后,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又改判为:抢劫罪名成立,但“因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免予刑事处罚。
宋慧认为,这本来就是一起简单纠纷,依旧不服该判决,现已提起上诉。
按摩女:讨要服务费而非抢劫
司法材料显示,2013年5月10日事发时,宋慧在昆明市东风广场支摊为人按摩。她回忆称,下午3点左右,58岁的杨某某上前询问价格时,“摸了一把我的胸口。”但杨某某后来却没有接受按摩服务,两人为此发生纠纷。
“我说老乡你不能这样,不按摩还要摸我?我让他给10块钱的按摩费,他说他没带钱,不信让我来搜。”宋慧在笔录中称,旁边有一名不认识的女子也上来帮忙,让杨某某掏钱。
两名女子对杨某某搜身,刚搜出300元现金时,恰好有两名联防队员巡逻到此处,另一名女子将搜到的现金丢在地上跑掉。宋慧则被扭送至拓东路派出所。
事发次日,宋慧因涉嫌抢劫罪被刑拘,后被批捕。
宋慧的辩护律师罗坷认为,宋慧只是为了讨要10元的“服务费”,并没有抢劫他人的故意。
卷宗显示,事发时段为人流量较大的下午3点。“在大庭广众之下,两名女子如何抢劫一名高大男子?”罗坷说,两名女子只是和受害人有身体接触,并非是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逼迫受害人交出钱财。
不能排除警方刑讯
澎湃新闻发现,警方出具的几个关键证据而后均被法院否定。
拓东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称:“2013年5月10日16时许,民警陆某接到杨某某的报警电话,称被抢了300元”。随后,陆某和同事马某赶到现场,将宋慧抓获。但庭审记录显示,陆某在出庭作证时称,他和马某并未到达案发现场,也没有抓过人。
警方提交的证据中也没有杨某某的报案材料。另一份联防队员的笔录证明,宋慧系在搜杨某某身时被路过的联防队员扭送至派出所。
庭审记录显示,宋慧称接受警方审讯时遭到殴打。对此,拓东路派出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宋慧系到案后次日,被押送至医院进行体检时,不慎撞在押送车辆上。但在公诉人出具的事发当日宋慧的一张照片上,她的脸上已有伤痕。
时间上形成明显矛盾的,还有警方出具的“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记载的时间为5月13日,但现在指认所拍照片显示的时间却为2013年5月10日,也就是案发当日。警方未能就两个时间矛盾点作出合理解释。
2013年12月26日,盘龙区法院一审认为“不能排除警方刑讯逼供,对被告人供述和现场指认记录予以排除”,最终以抢劫罪判处宋慧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上诉要求判处无罪
2014年9月30日,昆明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同年12月22日,盘龙区法院重审一审认为,宋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免予刑事处罚。”
但这一判决遭到宋慧和辩护律师的质疑。“同一个案子,一审被判3年半有期徒刑,重审被免予刑事处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此之大?”罗坷认为,具有严重犯罪行为的抢劫案,没有法定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要判处低于三年的刑罚都不可能。在认定抢劫罪成立的情况下,宋慧为何能免予刑事处罚呢?
“在我们看来,在发回重审的情况下,盘龙区法院不过是为了避免国家赔偿而做的‘和稀泥’的判决。”
宋慧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要求判处其无罪。
据澎湃新闻了解,宋慧案发生时,恰逢昆明市“南博”盛会。“如果在平时,可能只是一起简单的纠纷案。”盘龙区公安局一名前工作人员称,当时,昆明公安系统正在进行集中整治社会刑事案件的行动,“每个派出所批捕刑案的数量要进行排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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