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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研究制定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未成年人的工作细则
中国网6月8日消息,国新办就《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香港中评社记者:《民法典》和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了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临时监护工作制度。请问民政部在落实落细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这方面有哪些工作打算?谢谢。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 郭玉强:感谢记者的提问,您问到了《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最重要的新规定之一,就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民法典》总则中对监护设立专节进行了规定。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长期监护就是由民政部门担任最终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五种情形,实际上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大家都知道的孤儿,另一类是在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或者是被撤销了监护资格,并且没有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这样一种行为,这类未成年人也由国家负责长期照料。关于临时监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七种情形,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为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导致出现了监护缺失的时候,民政部门负责进行临时监护。另一类也就是未成年人自身因为遭受性侵、欺凌等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紧急安置、临时监护。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长期监护一般由各地的儿童福利机构担任。临时监护一般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负责,这也是我们民政部门儿童福利领域的两类机构。两种监护制度相比,临时监护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加复杂。比如,临时监护由谁启动、什么情况下终止、由谁进行调查评估、临时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的关系怎么界定等等。特别是在中国乡土文化人情社会大环境下,有的时候要启动临时监护往往还会面临着法、情、理之间的多难选择。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工作细则,把《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实化,从政策层面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监护。
二是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建设。民政部门会通过新建、改建、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等方式,抓紧补齐机构的缺口。同时,我们还正在组织力量研究起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管理服务标准,以提升保障能力,切实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成为能够代表民政部门依法承担临时监护的专门机构。
三是提升监护质量,主要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具体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通过各种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或者社会工作者参与机构监护期间的养育、医疗、康复和教育等服务,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和监护照料的质量。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有责任也有决心,担当作为,推动形成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监护支持、监督和干预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努力做到监护不缺位、关爱不缺失,切实当好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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