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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处罚两次后仍接诊,7旬男子南通非法行医获刑2年

澎湃新闻记者 蓝天彬 通讯员 张达军 顾建兵
2015-02-13 18:0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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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当地卫生部门行政处罚,张某不仅没有吸取教训,还继续在黑诊所内替人看病。其间,患者徐某在接受输液治疗后“昏睡”,亲属将其送至当地医院救治后,构成人损五级伤残。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法院了解到,张某以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被害人徐某的经济损失担责六成,即赔偿97222.87元。

        张某,70岁,安徽颍上县人,高中文化,无业,租住于南通崇川区。因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于2008年、2010年被南通市卫生局分别处以行政罚款3000元和9000元,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行为。

        然而在利益诱惑下,张某暗自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崇川区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18日,张某为来其私人诊所求医的祝某静脉输液,输入一瓶葡萄糖氯化钠溶液、氯霉素等混合液,另开出快客感冒药一盒。2013年11月20日至21日,张某为来其私人诊所求医的徐某输入脉络宁注射液、血塞通注射液、丹参注射液、甘露醇注射液等药品,21日输液结束后,徐某感到浑身发冷,后在诊所输液床上昏睡,亲属见状赶紧将他送至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出院后经鉴定,徐某右侧肢体偏瘫、运动性失语,综合评定为人损五级伤残。

        经南通市药品检验所鉴定,所用丹参注射液为合格药品;血塞通注射液为过期药品,无检测必要。脉络宁注射液、甘露醇注射液因不具备检测条件,未能检测。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办案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多次咨询了医院、法医等相关部门,均未能出具鉴定结论能够完全证明:被害人徐某的伤残与张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另查明,徐某曾患高血压、脑血栓等疾病,此前曾在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本案案发后,徐某因救治花去医疗费用11.4万余元。诉讼中,徐某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6万余元。

        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经查,无证据证明被害人徐某的伤残与张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故认定张某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证据不足。

        “为逃避监管,黑诊所大多租用卫生条件较差的民房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加上医疗设施简陋、药品进货渠道不明,特别是还为患者提供输液等服务,极易引发医疗事故。”该案承办法官叶菁提醒,患病就医一定要到正规的诊所或医院,以免耽误病情,抱憾终生。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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