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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工年初一到初三加班,工资算三倍每天不得少于251元
随着春节临近,2015年头一个长假模式即将开启,但有一部分上班族需要坚守岗位。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在2月19日(正月初一)、2月20日(正月初二)、2月21日(正月初三)当天加班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月18日至2月24日放假调休,共7天。其中,2月19日-2月21日为春节法定节假日。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2月19日-2月21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2月18日、2月22-24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资标准无明确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目前上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820元,这也就意味着,对年初一到年初三加班的职工,发放的每天加班工资不得少于251元。
上海市人社局表示,如果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被克扣,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或通过拨打电话12333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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