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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红落网后自认系呼格案真凶,法院为何不认定其自首?

澎湃新闻记者 李云芳
2015-02-09 15:0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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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9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志红死刑,并认定其是“呼格案”的真凶。 CFP 图

        2月9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一审判处赵志红死刑。

        据新华社报道,对赵志红提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法院没有采纳。

        《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这引起了人们的争论:呼格吉勒图被冤为凶手后枪决的“4•9”女尸案,赵志红落网后主动供述系自己所为,而警方当时尚未掌握这一情况。近十年来赵在被羁押中始终坚称自己是真凶,为何法院不认定他自首?

自首须是“不同种罪行”

        这里必须援引1998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第二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要注意的是,《解释》这里增加了一个限定词“不同种罪行”。

        除 “4•9”女尸案外,赵志红还被指控犯有9起杀人、强奸案。警方当年抓他,也是因为他是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嫌犯。

        刑诉法学者毛立新认为,“4•9”女尸案与赵志红所犯其他故意杀人案属同种罪行,因此不构成自首。

        曾担任过法官的律师丁金坤也称,赵志红“4•9”女尸案与其所作其他案件是“同一罪名,不算自首,算坦白”。

        为何《解释》要特别强调“不同种罪行”?毛立新说,很多刑案都是系列案件,可能是担心被告人人为制造自首,因此《解释》对此从严限制。

        毛立新认为,这一规定在法理上值得商榷,因为实践中确实影响了一些人的积极性。即使供述的是同种罪行,但的确能够节约国家司法资源,应该鼓励。

赵志红系坦白但不足从轻

        虽然供述同种类罪行不算自首,但算坦白,量刑上依然可以从轻处罚,只是力度上不如自首来得大。

        《解释》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据新华社报道,对赵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赵具有坦白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虽然法院采纳了这一辩护意见,但并没有从轻处罚,因为赵志红的罪行过于严重。

        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法院这样形容赵志红的罪行: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赵志红虽然主动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认定自首未必免死

        退一步讲,即使赵志红的主动供述被算作自首,但考虑到其罪行的恶劣程度,未必会免死。

        《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最多可以从轻处罚,而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减轻处罚要比从轻处罚轻一个量级,免除处罚那更是轻到没有了。

        毛立新举例说,在适用死刑时,如认定有自首情节,有可能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也不一定,因为法律规定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具体还要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比如药家鑫就认定有自首情节,但也没有免死。

        赵志红虽然向法院提出自己有自首情节,但他可能从未希冀这能够给自己留下一条命。早在2006年,他在看守所中写了一封“偿命申请书”,再次称“4•9”女尸案系自己所为,同时要求检察院彻查此案。这样做的目的之一就是“让我没有遗憾地面对自己的生命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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