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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虑囚制度刍论(下)

2021-06-05 08: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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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张维 人民法治

唐代虑囚基本模式与实践

唐代虑囚模式,按虑囚主体划分,主要有皇帝虑囚、诸府州县虑囚、中央诸司虑囚和遣使虑囚四种;按虑囚活动实施地域划分,主要有京畿地区虑囚和地方州县虑囚两种。此外,皇帝还经常性的指派中书、门下等近臣分赴京城百司和地方州县代理皇帝进行虑囚。

《唐律疏议》残片(局部)《唐律疏议》长期被以后的皇朝沿用

两部《唐书》记载可知,唐初百余年间,皇帝虑囚和遣使虑囚、有司虑囚等虑囚方式交错进行,皇帝虑囚的记载在史书中最为常见。但自玄宗开元起,皇帝亲虑囚徒的活动于史乘中所见渐少,遣使虑囚和有司自虑逐渐频繁,这反映出政局变迁和机构变革对唐代虑囚活动的影响。

一、京畿地区的虑囚

(一)皇帝虑囚

唐代帝王针对京畿地区囚徒进行的虑囚活动,是唐初中央司法监督的主要途径。根据两《唐书》记载,高祖武德年间亲虑7次,太宗亲虑14次、高宗亲虑12次、武后亲虑6次、中宗亲虑4次、玄宗亲虑6次。

皇帝虑囚之所以频繁在京畿地区进行,主要原因有四个:一是皇帝身为九五之尊,不宜随意离开政治权力的中心京畿地区;二是唐帝国幅员辽阔,在京畿以外地区进行经常性的皇帝虑囚,其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均远大于州县官府自虑,因此缺乏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是唐代京师长安地处关中,而关中地区原本就是唐代旱灾的常发区域,至于其他水涝、蝗害之灾也是时而有之,这也客观上增加了皇帝在此地区虑囚的频率;四是皇帝亲虑囚徒虽然有省录冤屈、疏决滞狱目的,更是意在通过皇帝虑囚督促中央诸司和地方州县积极履行司法监督的职能,象征意义要远胜实际效果。所以,皇帝虑囚自然就无须远赴畿外,只在京畿地区进行足矣。

(二)中书门下虑囚

开元年间,中书门下在中央司法监督中的作用增强,包括大理寺在内的京城诸司需将囚账呈递中书门下,由法官一一审查后再呈报皇帝裁决。中书门下的这种虑囚活动实际上成为帝王亲虑行为的扩展和细化。玄宗曾多次下诏,责令中书门下等机关负责督导京师百司司法事务。如开元十一年《南郊赦书》曰:

自开元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昧爽以前,罪无轻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系囚见徒,大辟罪以下,咸赦除之。其十恶死罪、造伪头首、劫贼杀财主,在不赦例。就中仍虑有冤滥者,所司具状送中书门下,尽理详覆奏闻,朕将亲览。

又如开元九年四月二十日《孟秋疏决天下囚徒敕》:

其天下囚徒,即令疏决。其妖讹盗贼,造伪头首,既深蠹时政,须量加惩罚。刑名致死者,各量决重杖一百,长流岭南。自余枝党,被其诖误,矜其自愚,量事科罚,使示其惩创。流以下罪,并节级处分,令中书门下就大理及府县详理。

中书门下的京畿虑囚活动一般由宰相直接负责。此制度始自高宗永徽年间,到开元时期已经成型,肃宗以后诸朝继续沿用。如乾元二年壬戌,肃宗遣“侍中苗晋卿、中书侍郎王玙分录大理寺、御史台、京兆府禁囚,徒以下罪皆免之”。德宗十九年六月诏“御史台、大理寺及京兆府等诸司系囚,中书门下与有司亟议条理冤滞以闻”。从中书门下虑囚的情况可知,这一制度自创设起便执行得较好,即便在安史之乱后唐中央政府威信逐渐衰退的背景下亦是如此。这主要是因为唐代中央政府当时尚能对京畿地区保有较强的控制力,其次便是唐统治者对该地区虑囚活动的重视。

(三)御史台虑囚

唐代御史台是京畿地区司法审判的主要监督机关,省录京师诸司监狱拘系的囚犯即是其主要职责之一。如《新唐书·刑法志》载:“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唐朝的监察御史“分为左右巡,纠察违失,以承天、朱雀为界,每月一代,将晦,即巡刑部、大理、东西徒坊、金吾及县狱”。而开元《狱官令》对御史台巡虑京师诸狱系囚的内容和方式有更明确的规定:

诸在京系囚及徒役之处,恒令御史月别巡行,有安置、役使不如法者,随事纠弹。

其中,“恒令御史月别巡行”说明御史巡行诸狱是定期的制度。中唐以后,御史巡囚制度虽然在时间上做了一些调整,但巡视检查的内容未变。如德宗建中元年,朝廷规定御史巡虑京师诸狱的时间是:“京城诸军诸使及府县,季终命御史分曹巡按系囚,省其冤滥以闻。”对于巡行省录的对象,开元《狱官令》的条文清楚地表明,不单在京未决被系的罪犯,就连已决而服劳役的刑徒也是御史巡行检查的对象。

另外,御史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设置有台狱,因此其本身也会有系囚淹滞问题存在。如《旧唐书·崔隐甫传》载:“自贞观年,李乾祐为御史大夫,别置台狱,有所鞠讯,便辄系之,由是自中丞、侍御史以下,各自禁人,牢扉常满。”所以,御史台在巡检京师诸司系囚的同时,也需进行自我巡检活动。这一点可从肃宗上元二年甲寅《以春令减降囚徒德音》中得到佐证:

其天下见禁囚徒,死罪降从,流以下并释放。京城,宜令中书门下,即分往府县。御史台、大理寺即亲自按问决讫,具状闻奏。诸府州,各委所繇长官,准此处分。

(四)大理寺虑囚

大理寺狱是唐代最主要的中央级监狱,直属于大理寺管辖,故中央诸司虑囚活动当首推大理寺。至于大理寺虑囚活动针对的人群,则与大理寺狱拘押的囚犯身份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大理寺狱拘押囚犯的范围为:在京诸司的犯有徒刑以上罪的官员或胥吏等公职人员,以及被金吾卫所逮捕而籍贯不属于京师的罪犯。大理寺虑囚的职权以及虑囚要求,据《唐六典》卷18“大理寺”条目记载:

大理寺之职,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以三虑尽其理:一曰明慎以谳疑狱,二曰哀矜以雪冤狱,三曰公平以鞠庶狱。少卿为之二。凡诸司百官所送犯徒刑以上,九品以上犯除、免、官当,庶人犯流、死以上者,详而质之,以上刑部,其杖刑以下则决之……若禁囚有推决未尽、留系未决者,五日一虑。若淹延久系,不被推诘;或其状可知,而推证未尽;或讼一人数事及被讼人有数事,重事实而轻事未决者,咸虑而决之。凡中外官吏有犯,经断奏讫而犹冤者,则审详其状。

由上可知,大理寺虑囚系定期进行,原则上对在禁囚犯中有审判未完成或拘禁后未进行审判的,应当“五日一虑”。其中,对于三种类型的系囚,大理寺应当迅速“虑而决之”,不得拖延。一是“淹延久系”,即长期拘禁在狱者;二是“其状可知,而推证未尽”,即犯罪事实已经清楚,但推鞠审讯仍未能完成的;三是“讼一人数事及被讼人有数事,重事实而轻事未决者”,即一人因数个犯罪行为被告劾而拘禁,其中重罪事实清楚但轻罪暂未审决者。

综上可知,大理寺狱所拘禁的囚犯身份决定了大理寺的虑囚活动是以京畿地区为主。由于京畿系政治权力中心,故其社会秩序的安定对统治者而言至关重要,所以大理寺的虑囚活动不仅频繁而且迅速。大理寺虽是京畿地区虑囚活动的重要实施者,但其虑囚活动仍然要受负责案件复核的尚书省刑部的监督,正如令文所示:“凡在京诸司见禁囚,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本司录其所犯及禁时日月以报刑部(来月一日以闻)。”其中,“凡在京诸司”自然包含大理寺狱在内。

二、遣使虑囚

唐代各类使臣接受差遣赴地方虑囚疏狱,可以视为帝王亲录行为的自然延伸。这种虑囚的方式称作遣使虑囚。遣使虑囚分为两类:一种是定期例行的,称作巡覆,如刑部覆囚使虑囚、御史出巡虑囚即属此类;一种是奉制敕进行的,称作诏覆,最典型的是中央臣僚充使虑囚。遣使虑囚是除地方州县自虑外最重要的疏决地方滞狱的方式,其与地方州县法司虑囚形成相辅相成、互相监督的关系。

(一)刑部覆囚使虑囚

刑部作为唐代最高的司法行政机关,掌握地方诸州县案件复核权,每年须定期向诸道派遣“覆囚使”到案发地覆审,监督地方审判。如贞观十七年三月甲子,唐太宗以久旱诏“覆囚使至州县科简刑狱,以申枉屈”。高宗咸亨二年三月,邵师德曾充关内道覆囚使。咸亨中,陆孝斌“以精达法理,乃命覆囚剑南、梁、岐”。玄宗开元十年十月,“宇文融除殿中侍御史,充覆囚使。”开元中,又有王焘充覆囚使,“衣绣持斧,皇□蜀门,将以问一夕之苛留,书百郡之淫逞。”这些史料都反映了唐代刑部遣使覆囚活动的频繁。

刑部派遣覆囚使赴地方虑囚,也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地方诸州先要将案件向中央刑部申报。据《唐六典》卷6《尚书刑部》“刑部郎中员外郎”条载:“凡禁囚皆五日一虑焉。”其后小注曰:“断绝讫,各依本犯具发处日、月别,总作一账,附朝集使申刑部。”而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本27卷《狱官令》复原唐令第50条 “盗发总账申刑部”规定得更为详尽:

诸盗发及徒以上囚,断绝讫,各依本犯,具发处日月,年别总作一账,附朝集使申刑部。

本条令文明确划定了须“附朝集使申刑部”的案件范围:各种盗罪和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其他犯罪。在报申刑部的过程中,朝集使的作用至关重要,他扮演着沟通中央和地方的中间人角色。朝集使源自汉代的上计吏,到隋文帝开皇年间,上计制度改称朝集制度,因此上计吏遂改称朝集使。关于唐代朝集使的情况,据《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户部郎中员外郎职掌”条载:

凡天下朝集使,皆令都督、刺史及上佐更为之,若边要州都督、刺史及诸州水旱成分,则它官代焉。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省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元日陈其贡篚于殿庭。

可以看出,朝集使的身份均为地方州府都督、刺史长官或者辅佐长官的上佐属官(具体如各州府长史、别驾和司马)。他们每年大约于冬季来临时入朝觐见,承担的任务主要为参加考课和礼典活动。其中,地方州府附朝集使呈上的案件由刑部按覆详核。刑部在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于次年正月向诸道派遣覆囚使。据《唐六典》载:“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覆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覆。”

可见,覆囚使的选任标准十分严格,须同时在选任程序和业务素养两个方面达到要求。这说明了中央政府对覆囚使选任的重视。程序上,覆囚使人选必须是刑部和吏部共同商定的,最后还需中书门下批准,这就杜绝了政出一门的可能;业务上,被选者必须为官清廉、明识法理,这就确保了覆囚使德才兼备,能够胜任巡覆工作。另外,由于岭南地区去京悬远、交通不便,为及时按覆系囚,刑部特别要求“岭南使以九月上旬先发遣”。

刑部覆囚使出发前,由刑部向其介绍覆审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案犯的姓名,即《狱官令》所言之“刑部录囚姓名,略注犯状,牒使知”。刑部覆囚使到达案发地后,先对地方狱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诸覆囚使人至日,先检行狱囚枷锁、铺席及疾病、粮饷之事,有不如法者,皆以状申。”这些基本工作完成后,覆囚使则开始进行正式的虑囚工作。刑部覆囚使虑囚的主要途径是检阅复核案卷材料,审查案件有无冤抑。在对地方州府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核的过程中,若覆囚使对地方州府的判决表示认同尚好,若覆囚使对案情的认定与地方州府的原判决发生冲突时,情况就会变得比较复杂。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唐代《狱官令》明确规定了处理的原则,具体分为三种。首先,“若州司枉断,使人推覆无罪,州司款伏,灼然合免者,任使判放,仍录状申。”即覆囚使对复核的案件,若发现确有枉法裁断的,可将无罪而被误判者直接放免。其次,“其理状已尽,可断绝,而使人不断,妄生节目盘退者,州司以状录申,附使人考。”即地方州府的原判决并无错误,若覆囚使妄生枝节,州府可以向刑部反映情况。但是,对于“其徒罪,州断得伏辨及赃状露验者”,地方州府仍可直接依照原判决执行,“不须待使。”最后,“若使人与州执见有别者,各以状申。”当覆囚使的意见与州府意见相左而争执不下时,“各以状申”,请刑部做出最终裁决。从刑部对覆囚使与州府争执的案件享有最终裁决权来看,可以说覆囚使与地方州府之间是一种在刑部监督下的互相监督、互相协作的关系。

(二)御史出巡虑囚

御史台作为唐代最高司法监察机关,出巡虑囚自属其分内之事。唐代一直有委派新任御史外出巡查地方的传统。这是因为较之监察朝仪、纠举百官而言,御史赴外地监察地方的工作难度要大得多。所以,这是历练新晋御史,提升他们才干的最佳手段。朝廷也多选刚正公允、不辱使命者充任,御史出巡检视地方狱政方具有“振举冤滞,发明耳目”的功效。

御史台御史要经常奔赴地方州县巡检地方狱政。御史虑囚的职责大致为三:其一,访查地方狱政。如开元中,颜真卿拜监察御史,“曾至五原,有圜讼久而不决,公理之得情,郡人悦服。时方炎亢,而甘泽澍焉,巷俗谣言,谓之御史雨。”不过出巡御史也需尊重地方长官的审断意见,不得专断行事。其二,直接推鞠冤狱。如高宗朝侍御史韩思彦巡察成都,富商兄弟三人因分资不均遂起纠纷,后经思彦妙判,纠纷得到完美解决。其三,加特定名号虑囚。如开元十一年,乔梦松“摄监察御史,勾剑南租税,仍覆囚使”。

(三)中央臣僚充使虑囚

在刑部和御史台遣使虑囚的同时,皇子和中央臣僚也经常接受皇帝诏命的临时性差遣,奔赴各地疏理滞狱,这便是中央臣僚充使虑囚,亦称诏覆。出使虑囚的官员或以本官名义出使,或加巡察使、按察使、按察使等名号。中央臣僚充使虑囚就其作用而言,是对定期的巡覆虑囚的一种重要补充。

中央臣僚充使虑囚始自唐初。早在唐高祖时期,皇子奉诏出使地方虑囚的事迹就已经见诸史册:“二年闰二月,令皇太子巡京城侧近诸县,秦王巡京城以东,右仆射裴寂巡京城以西……如有冤滞,并为申理。”太宗贞观三年六月,“令中书舍人杜正伦、崔敦礼、守给事中尹文宪、张玄素等,往关内诸州分道抚慰,问人疾苦。见禁囚徒,量事断决。”高宗亦曾于咸亨二年、八年两次分别派遣皇子李贤、李显巡视两京,虑问两京诸司系囚。玄宗开元二年,给事中杨虚受奉命赴江东道“安抚存问,观察疾苦,详理冤滞”。开元二十一年乙卯,派遣宣慰使“黜陟官吏,决系囚”。穆宗长庆三年三月癸亥,淮南、浙东、浙西、江西、宣歙旱,唐穆宗遂“遣使宣抚,理系囚”。与刑部、御史台遣使虑囚定期进行不同,中央臣僚充使虑囚属于不定期的,它一般是针对突发性情况做出的临时性派遣,旨在及时处理危害国家整体利益、安全和社会安定的案件或事件。中央臣僚充使虑囚因系皇帝直接委派,故虑囚使拥有较大的职权,这又是刑部和御史台这种性质的遣使虑囚无法比拟的。

三、地方州县虑囚

唐代疆域广阔,地方行政区划划分为州、县两级。太宗李世民平定高昌后,唐代疆域“东西九千五百一十一里,南北一万六千九百一十八理”,全国有360个州(府),1557个县。到开元天宝极盛之时,“东至安东,西至安西,南至日南,北至单于府。盖南北如汉之盛,东不及而西过之。开元二十八年户部账,凡郡府三百二十有八,县千五百七十三,户八百四十一万二千八百七十一,口四千八百一十四万三千六百九。”因此,在这样一个广土众民的庞大帝国内,仅仅依凭皇帝和中央诸司的虑囚活动来疏决滞狱、省录系囚是远远不够的。就地方州县监狱系囚的省录而言,主要还得依靠本地州县的法司来完成。因唐代地方系行政司法合一,故地方的长官及其上佐属官同时也是地方司法事务的负责人,巡视辖境内的狱讼、虑问淹滞的系囚乃是他们的日常职责之一。对此,《唐六典》卷三十“三府督护州县官吏”条有明确的记载:“京兆、河南、太原牧及都督、刺史掌清肃邦畿,考覆官吏,宣布德化,抚和齐人,劝课农桑,敦谕五教。每岁一巡属县,观风俗,问百姓,录囚徒,恤鳏寡,阅丁口,务知百姓之疾苦。”

史料清楚地指明自京兆、河南、太原牧至州刺史一级的地方长官应当“每岁一巡属县”,亲自录问囚徒。不单律令中明确规定了地方长官虑囚的责任,出土的唐代墓志碑刻中也记录了他们负有虑囚的职责。如唐初诗人杨炯的伯父杨德裔,曾担任颍州、幽州二司马,均系上佐属官。其墓志铭言:“宽以济猛,严而不残。每行县录囚,其所平反者十八九。”又如赵巨源,开元中先后任黄、登二州司马,其墓志铭则有“政不烦苛,务存廉静。每行县录囚,平反者十八九焉”的赞誉。以“每行县录囚,其所平反者十八九”等词汇赞美优秀地方官在隋唐时期已相当普遍,并成为标榜地方官治绩的套话之一。虽然墓志碑刻的内容对碑主的描述未必都据实可信,但至少证明在时人的观念中定期行县录囚是地方州县官员的基本职责,其工作优劣成为考评其政绩的重要标准。

至于地方州县官员虑囚的具体情形,唐人的诗词中有比较详细的描述。文宗大和六年,白居易出任河南尹一职,他在《舒员外游香山寺数日不归,兼辱尺书,大夸胜事,时正值坐衙虑囚之际,走笔题长句以赠之》中对自己虑囚的情形描述如下:

白头老尹府中坐,早衙才退暮衙催。

庭前阶上何所有,累囚成贯案成堆。

本诗内容讲述的是白居易虑囚的情形。由诗可知,唐代虑囚的方式是通过坐衙办公进行的。而结合前文所引“早夏我当逃暑日,晚衙君是虑囚时”一句,可以推定唐代虑囚活动一般多在晚衙时分进行。其中,“累囚成贯案成堆”则反映了虑囚工作的繁重。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原标题:《唐代虑囚制度刍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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