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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地方财政自治轮廓初显
科学的转移支付必须以稳定、合理的政府间收支划分作为前提,并建立在中央与地方事权明确的基础上。中央该做什么、地方该做什么,只要其内容通过宪法或法律固定下来,哪些钱该中央花,哪些钱该地方花,其划分就不是难事。目前,《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已经中央政治局通过,政府间事权调整有了大致轮廓。但是,事权划分不是财权划分的结果,而应该是其前提,它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远非财税改革方案所能包容。在这些改革步骤完成前,至少在方案明朗前,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难度可想而知。
中国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宪法要求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意味着肯定地方分权。在大一统的背景下,集权可以依赖惯性,分权却需要借助规则。如果地方的自主权不清晰,中央可以对地方发号施令,不受任何标准或程序的限制,不管是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还是后续的资金转移支付,其所能发挥的效果都会十分有限。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以“权利”为核心建构地方财政,这是一种财政自治的思路。明确事权与财权划分后,地方可以成为独立的财政主体,其财权不受中央非法侵犯。也只有在这种法律安排下,才可能要求地方对其债务独立负责。
此次转移支付改革的内容虽然相对技术化,涉及到转移支付的结构调整、标准明晰、程序规范和手段优化,也包括对行为边界的厘清,但是通过宏观观察不难看出,其目标并非为了压缩地方财政自主空间,或者进一步模糊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相反,无论是要求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清理、整合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还是要求中央负担因其政策变动而增加地方的财政支出,或是将专项转移支付归因于地方承担中央委托事务,都有助于防止中央随意干涉地方财政事务。结合前期国务院提出的不救助地方债的立场,地方财政自治的轮廓逐步凸显。基于法治国家原则的要求,要想将宪法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到实处,舍此别无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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