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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到期后肖像仍被作商业使用,彭帅状告丝芙兰获赔35万
因肖像照片被不当用于广告宣传,中国女子网球运动员彭帅不久前将曾代言的化妆品品牌丝芙兰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索赔51万元。近日,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科蒂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判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向彭帅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5万元。
彭帅在诉状中称,2013年1月,其与科蒂公司签订《球员形象代言协议》,为该公司旗下的产品代言并拍摄了形象图片。同年10月31日,该代言协议到期终止,双方也未继续签约授权。然而,直到2014年2月间,彭帅仍在丝芙兰中文网站及广州白云机场的专柜内发现自己巨幅肖像海报和照片用于品牌宣传。此后,双方进行了多次友好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彭帅认为,两家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起诉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1万元。
庭审中,科蒂公司和丝芙兰公司辩称,公司并非故意侵犯彭帅的肖像权而是广告撤换时遗漏了这两处地方,在获知有关情况后已进行了补救,未造成恶劣的后果。对此,彭帅的代理律师指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已经存在侵权事实,而且所涉及的广告也并非只有两处,而是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随机选取了有代表性的网站和实体店铺。
对于赔偿的数额,被告方认为彭帅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非常有限,赔偿数额应当远远低于双方签订的代言合同相应的金额。
经查,彭帅与被告公司签订的代言协议共分两期,第一期共9个月,代言费60万元和6万元的产品,第二期共12个月,代言费80万元和8万元的产品。首期代言于2013年10月31日期满后,双方未继续履行第二期代言协议。被告公司于2014年3月撤换了系争广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使用彭帅的形象及照片,属于以营利性为目的,侵犯了其肖像权,彭帅要求被告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原本签订有代言协议,此后虽未继续履行,但如果被告方的赔偿金额少于按原代言协议原告能取得的利益,则会形成侵权行为较合法行为更有利的悖论,不利于社会公序良德。据此,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参考双方的代言费,酌情确定了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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