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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变法治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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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1972年参加瑞典的人类环境会议以来,开始重视对人类生存的环境的保护。到1995年,国家出台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这对土壤环境的保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但限于当时的科研基础,社会发展水平,所制订的土壤环境标准在三十年的中国经济大发展的冲击下已经迅速“老化”。缺乏相应的立法造成标准的实践意义大打折扣;由于标准数值的不合理,污染判断结果有时大相径庭;由于指标偏少,哪怕对于农田,一些指标之外的重金属污染如锑的污染由于没有法定指标而致使污染者逍遥法外。
另外,由于1995年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本质是针对农田的环境质量标准,大量的场地污染的土壤虽然污染程度更高、污染物更多,当苦于没有相应的标准,土壤修复事业难以开展。
2008年,中国出台了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但复杂多变的实际问题让这个征求意见稿胎死腹中。2015年1月13日,在国际土壤年、中国实施最严的新环保法的大背景下,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终于登上现实舞台,并被赋予更多期待。
这个征求意见稿将土壤的治理和保护划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并分别制定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征求意见稿)》。这对于中国全域各类型的土壤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30多年来,众多土壤科学工作者在土壤学、环境土壤学等学科积累了大量的基础知识和资料。期待新的土壤标准能大量吸收最新的土壤研究成果,在新的科学基础上建立适应中国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风险筛选指导值。
鉴于旧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土壤保护立法的不配套。我们期待在新的环保法的指导下,能加快土壤污染保护立法,使土壤质量标准和土壤立法尽可能同时出台,从而确实有效地使良好的土壤得到保护、污染土壤得到治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中国标准和立法很多,但这些标准和立法很多过时,有的甚至形成阻碍。在土壤质量标准和土壤保护条例出台时,期待能对土壤污染源相关的大气质量标准、水体质量标准和养殖业相关的标准和法律能得到彻底的梳理,使土壤质量标准和土壤保护条例能更通畅更顺利地实施,从而使土壤质量标准和土壤保护条例真正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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