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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企业合规改革不能随意突破法律,抓紧研制合规考察标准
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最高检提醒:不能随意突破法律。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前述指导意见于2021年6月3日印发施行。澎湃新闻注意到,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
2021年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试点范围,部署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目前,10个省级院共选取确定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作为试点院开展改革,各项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经济运行中的矛盾风险不断显现,各类市场主体实施的经济犯罪明显增多。”最高检副检察长杨春雷直言,机械司法动辄剥夺涉案企业负责人的人身自由,势必加剧市场主体的压力与困难,而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不诉后“一放了之”,导致企业违规违法成本极低,也不利于促进企业整改和依法合规发展。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以改进司法办案为切入点,体现对市场主体的真“严管”、真“厚爱”,对于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杨春雷介绍,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在办理企业犯罪案件中引入严格入罪机制和刑事责任非刑罚化并举的理念,通过暂缓起诉和不起诉协议的适用,要求和监督涉案企业在交纳高额罚款、上缴违法所得和赔偿被害方的同时,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作为暂缓起诉、不起诉或者辩诉交易的基础。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先后制订合规标准和要求,出台合规体系建设指南。
“从国际范围看,合规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是我国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相关业务的重要制度保障。”杨春雷表示,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对于运用国际规则服务企业“走出去”,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司法保障具有积极意义。
杨春雷同时提醒,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更不能随意突破法律。
基于此,《意见》明确要求,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应当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积极探索推进试点改革。
《意见》还探索建立“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检察机关职责、巡回检查机制、回避制度等均作出专门规定。同时,对一些需要继续深化探索的问题,《意见》暂不作具体规定,为试点地方结合本地实际作进一步探索留出空间,鼓励各地积极实践、勇于改革,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意见》的研究起草过程中,全面总结梳理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做法,深入分析研判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从具体制度设计和条文内容规定的角度,下决心下力气防止和避免诸如‘虚假整改’‘合规腐败’等问题。”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检察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加强宏观指导,抓紧研究制定涉企犯罪的合规考察标准,不断提升第三方机制的规范化、精细化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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