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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季建业或将获刑十余年,其家人涉共同犯罪
1月16日,原南京市长季建业在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季建业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余元。律师丁金坤分析,如果检方指控的事实成立,季建业或将面临有期徒刑十余年。
起诉书指控受贿1132万余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取的起诉书显示,1992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季建业利用其担任江苏省苏州市吴县县委副书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昆山市长、扬州市长、扬州市委书记、南京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明等七个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其担任扬州市委书记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违规承揽项目提供帮助。
1990年底至2012年下半年,季建业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089318万元。
烟台市检察院认为,季建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务,数额特别巨大,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烟台中院官方微博@公正烟台,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季建业表示知罪、认罪、悔罪,尊重法庭的依法审判,请求法庭从轻处理。14时5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或将获刑十余年
起诉书称,季建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是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包括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丁金坤分析称,根据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季建业的行为应该仅涉受贿罪。
依据《刑法》,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假定公诉机关指控全部成立,其受贿金额一千一百多万,参同类案例,量刑一般是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不至于死刑或死缓。加上认罪情节可酌情从轻,估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余年。”他说。
起诉书显示,在案件侦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据此,丁金坤分析,“而本案侦办中,因证据不足,补充侦查,可见控辩双方争议甚大,最后法院根据证据,认定受贿金额多少,拭目以待。”
律师称季建业的家人共同犯罪
此外,起诉书指控,季建业曾利用其担任扬州市委书记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徐东明的请托,通过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领导职务上的行为,为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违规承揽太湖文化论坛办公大楼空调设备供应项目提供帮助。
2000年4月至2009年底,季建业本人或通过其妻高某某、其女季某、其弟季某某,先后四次在其苏州市家中等地,共收受徐东明给予的789.60912万元。
根据这一情况,丁金坤分析称,季建业的家人收钱属于共同犯罪,可能被另案处理。“依据受贿金额789万余元,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还要看具体情节,如有无自首,立功,从犯等,或可减轻到十年以下。”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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