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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第三批自贸区:武汉东湖出台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酝酿已久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下称《条例》)终于浮出水面。
1月15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该《条例》被视作是“光谷基本法”,定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49条,涵盖管理体制、科技创新、金融服务、开放合作、法治环境等9个方面。其中,科技成果转化、下放审批权,以及改革创新的容错免责,成为最大焦点。
在当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绍,《条例》坚持“无违无禁即可”,鼓励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增强立法的张力和前瞻性;坚持“明确简政、彻底放权”,“倾其所有、一步到位”,最大限度地给予示范区政策支持。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戴金山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称,东湖高新区是当前湖北武汉所拥有的主要底牌。
《条例》的一大焦点是审批权的下放,中国证券报报道称,“不再审批和备案”这一改革属于全国首创。在管理体制方面,企业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赋予示范区更多自主权,凡涉及示范区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湖北省市部门放权管委会自主实施,“企业审批办事不出园区”。
湖北省政府曾就《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过意见,草案新增了示范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自主处置科技成果的条款。该项内容成为本次《条例》的亮点之一。
在科技创新方面,东湖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项目完成人所有;并且不设上限。
在金融服务方面,东湖示范区建立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将设立专项资金,为金融机构开展,针对示范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保险、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风险担保补偿。
此外,长江商报报道称,《条例》结合示范区有关开放合作先行先试的最新成果,借鉴上海自贸区推进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的经验,设专章对“开放合作”作了规定。
示范区为提高国际化程度,将加快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搭建国际化发展平台,支持区内企业建立境外研发、生产基地和销售网络,开展对外投资。
武汉东湖示范区是继北京中关村之后,第二个获批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武汉大学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伍新木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称,东湖示范区在全国拥有三个较为明显的特点:一是新兴产业较为集中,如光电子、生物应用、新能源领域三方面较为突出;二是科技能源创新,武汉高校较为集中,境外回归的留学生等积累的人才较多,三是金融创新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戴金山也表示,此次以立法形式通过《条例》,最大限度地简政放权,全国首创“不再审批和备案”,这为湖北武汉自贸区的建设方案增添了“湖北特色”。
早在2014年8月,湖北省副省长甘荣坤就曾明确,要以武汉东湖高新区(含东湖综保区)为主体,积极向国务院申报内陆首家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实施有望为东湖高新区加分。
湖北省在自贸区申报方面,早已做足准备。2014年12月23日,湖北省政府层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第二批先行先试创新事项”。在此之前,东湖高新区已经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率先启动了42项工作事项。
伍新木介绍,武汉申报自贸区,把武汉新港以及保税区捆绑在一起,以高新技术、金融创新作为两大支撑加速申报进程。
戴金山认为,相比已获批的沪津粤闽等地处沿海地区的自贸区而言,处于内陆地区的湖北或武汉是经济地理中心,在物流和贸易体量方面并无多少优势,而在科教、高新产业、工业基础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除了以东湖高新区为申报主体的武汉,四川成都、重庆市、辽宁大连、甘肃兰州、陕西西安等地均已提出有意申报地方自贸区。其中,商务部曾组团考察过兰州和大连。
一名行业资深人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目前第二批地方自贸区的方案尚未批复,试验需要一段时间,总结成果经验也要时间,现在谈第三批地方自贸区,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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