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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票需重买”之诉到期限未立案,浙消保委发函催促上铁法院
“我委诉上海铁路局停止‘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行为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贵院递交了有关诉讼材料,后根据贵院的《补充材料通知》,又于2015年1月6日向贵院提供了被告上海铁路局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原件。至1月13日,我委向贵院提交诉讼材料已达14天,即便是提交的补正材料也已达7天。”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3日从浙江省消保委获悉,因在受理期限内一直没有收到法院立案的答复,该委13日致函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希望该院严格依法按时受理上述公益诉讼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程序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必须受理,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浙江省消保委向澎湃新闻透露,该委起诉上海铁路局原因是2014年接到多位消费者投诉,内容均涉及消费者实名购票乘车后不慎遗失车票,但车站方面拒绝消费者凭身份信息查询的要求,要求消费者补票,即“丢票需重买”。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向上海铁路局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其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这是目前国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
1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就此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消协支持浙江消保委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就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最初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专家讨论后认为强制另行购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浙江省消保委曾试图与上海铁路局发函沟通,希望其主动纠正,但对方态度很强硬,回函称必须按规定补票,没有商量余地。所以我们只能走法律途径。”浙江省消保委律师团成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德忠13日告诉澎湃新闻。
夏德忠向澎湃新闻表示,去年12月30日递交诉讼材料后,上铁法院要求补充材料,浙江省消保委于2015年1月6日补交。“从补交材料至今已经7天,达到了受理期限,可我们既没有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也没有收到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他透露,如果上铁法院一直拖着不给出明确答复,浙江省消保委很难进行下一步法律动作,遂发函催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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